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权利和待遇?

2007-05-15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答: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
  
  (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9)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