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为单位办事受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
2007-05-23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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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您好!
2006年8月17日下午2点至8点多钟,因单位领导指派给单位采购东西,并租借帐蓬架子,就在当晚,本人驾驶摩托车回家,顺便到邻居家租借帐蓬的途中,因对面车辆强行超车,右车道被占完,对方超车灯光十分刺眼,对面一片漆黑,我当即采取减速慢行措施,紧向道路右侧靠,没想到摩托车前轮摔到公路右侧的沟里。经医院确诊,本人面部及身体软组织多处受伤,牙齿将口腔内神经割断,右臂粉碎性骨折。现已治疗结束,事后找市医保部门,医保条例明文规定,交通事故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故本人请求单位认定自己为工伤,要求单位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9400元,但单位以本人下班回家和单位困难为由,不予支付或适量支付。请问:1、本人加班后在回家为单位租借帐蓬架子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2、单位对本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是否全额报?正义
正义:
您好!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事业单位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我国2003年出台、并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有权根据该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受害人正义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既不是企业职工,也不是个体工商户雇员。那么,事业单位职工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回答了事业单位职工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其中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事业单位职工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正义的受伤是否构成工伤?正义受伤发生在他回家以及顺道履行领导安排的工作职责的途中,我们既可以认定为外出执行工作任务的途中,也可以认定为他加班后回家的途中。如果我们将事故发生时正义的行为认定为外出执行工作任务的话,正义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工伤构成;如果我们将事故发生时正义的行为认定为加班后回家途中的话,正义又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构成。虽然正义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具有因工外出和回家的双重性,但是认定为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影响正义构成工伤的事实。
最后,正义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究竟包括哪些?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正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以及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正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正义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正义如果因伤导致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