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劳动力受工伤一次性买断有效吗?
2007-06-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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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是四川到上海务工的农民,他在上海一家私人企业内工作。这家企业很不正规,没有给陈海合法的用工手续,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陈对此毫不知情,一直在这家私人企业里老老实实地做工。2004年9月25日夜,陈在加晚班时由于操作不慎,左手的5个手指以及手掌被机器绞断,企业老板立即将陈送往医院诊治。尽管医生尽力抢救,但还是由于伤势严重,陈丧失了劳动能力。住院期间,老板经常来看陈海,给其不少照顾。
出院后,企业老板找陈解决工伤补偿的问题。老板答应依据天津市的工伤标准给陈工伤补偿,开出的金额是57700元,但他要求陈要写份证明,证明自己的伤情是自己造成的,和老板没有关系,所以医疗费用32500多元要陈自己来承担。这样陈拿到的只有2万多元的补偿,陈觉得太少,便不同意与老板私了。于是私企老板就对陈海施加压力,并且一再劝阻,但是经过几次交谈,二人意见不统一,所以陈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评析】
尽管陈没有与企业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依法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劳动法。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发生工伤以后,企业应当向劳动部门申报,并申请工伤鉴定,对受伤职工的有关问题可以进行协商。本案的企业并没有依法处理,所以这份协议从整体上讲没有效力,是非法协议陈可以拒绝履行,向法院起诉撤消,并依法处理工伤待遇。工伤发生以后,受伤职工享受保险。依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7条:“职工因工伤治疗,享受医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要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品费、就医路费全部报销。”
这部法规适用于所有的职工,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的劳动力。很明显,本案中私企老板声称陈受伤是自己造成的,应该自己负责医疗费是违背法律的,因此工伤补偿金不相当扣除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关于调整外地劳动力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和因工致残伤补偿金的标准通知》规定进行补偿。伤残补偿金最低标准按级别分,分别为死亡抚恤金标准年的100%、90%、80%、70%、60%、50%、40%、30%、20%、10%。因此从内容上看,这分协议所规定的伤残补偿金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