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彭某因身体不舒服,向其所在单位领导请病假提前下班看病。17时左右,彭某骑摩托车离开单位驶往桑枣场镇,到附近的药店就诊买药。之后,彭某来到桑枣某茶楼,服完药后逗留在茶楼吃春卷、聊天、看别人打牌。在茶楼呆了一个小时左右,彭某驾驶摩托车与在该茶楼打牌的杨某一起从茶楼回家。
天有不测风云。18时40分左右在经过成青路桑枣镇海水村5组路段时,彭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彭某的意外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彭某之夫杨某向绵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绵阳人社局调查后认定彭某不属工伤。杨某不服,遂诉至涪城区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彭某因病请假提前下班看病符合情理,但其看完病后到与回家方向相反的茶楼服药并且逗留的行为,难以解释成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其选择了相反路线,从事了与看病无关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做出彭某的工伤不能成立的裁决。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根据人社部相关解释,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