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高校教师刘敏(化名)想知道,她在单位组织的文艺汇演中受伤骨折,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今年6月,在学校组织的一次文艺汇演中,刘敏所在系的节目排在最后一个。当时已近晚上10点,刘敏拿着表演道具在舞台上后退时,突然在地毯连接处被绊倒。当时她猝不及防,左臂触地,腕部骨头顿时翘起。浑身无力、直冒虚汗的她努力想站起来,却力不从心,又摔倒在地。
表演结束后,同事们发现了她的情况,忙托起她受伤的手臂,将她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她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进行处置后上了夹板,并要求她休息两个半月。
回家后,刘敏想到,她是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能否让学校为自己申报工伤呢?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宋彦哲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针对刘敏的具体情况,她是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汇演受伤的,文艺汇演是学校组织的一项工作,参加文艺汇演是其工作的顺延。刘敏参加汇演是履行工作职责,其所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关联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她在单位文艺汇演中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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