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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工伤问题

2007-07-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现有两个问题,特向您咨询。
  一、我地区一中学门卫(合同工,岗位是每天在实验楼值夜班)在晚上值夜班(值班时间:星期五晚10点至星期六早9点)后一直未回家。次日下午7时30分,单位领导接其家人电话后,一起赶至单位,发现实验楼从里边锁着,撬锁进入后发现实验楼内的值班室门没锁,虚掩着,室内灯亮着,该门卫躺在床上,脸上和嘴上都是血,床头的墙上也有喷吐的血迹,叫了几声见有明显的反应,就马上送到医院急救中心,并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由于该门卫脑部受伤,无法说清事情经过,公安局一直未破案。
  二、我地区一企业职工与妻子在一个单位工作,由于其妻患病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需要陪护,单位就派该同志前往陪护。回来后,该同志来我处申请工伤认定,称在外地医院陪护期间被医院大门撞伤鼻梁造成骨折,因是单位派出的,故要求认定工伤。
请问以上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王义


王义先生:
  来函收悉。
  函中所说的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目前那名门卫尚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该门卫受伤的原因尚不清楚。这需要由公安部门了解到真实情况后,再根据受伤原因,决定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个问题,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如果该员工是单位派去外地陪护其妻子的,应该算是公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定为工伤。如果该员工确实是因为在陪护妻子时受的伤就应定为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