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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被判刑后刑满释放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007-07-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1987年10月10日,我单位一名职工在担当狄甘3166次货物列车牵引任务,15点50分列车运行至喜集水车站三道停车,该职工下车坐在二道钢轨上,被进站的401次旅客列车撞折左腿胫骨,导致左腿截肢。1987年11月6日原兰州铁路分局以兰铁分劳(1987)809号文件对该职工的工伤给予了认定。
  1992年,由于该职工触犯刑法被判刑,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甘法刑一上(1991)203号]刑事裁定书,单位对该职工进行了解除职务,予以开除的处理。
  2001年该职工要求更换假肢,由于该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对他提出更换假肢的要求能否办理,他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兵

李兵先生:
来函收悉。
  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被判刑正在服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没有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刑满释放人员如在入狱前享受过工伤保险待遇,那么他刑满释放释放后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员工被判刑后虽然被单位除名,但这并不影响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