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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导致受伤应获得怎样赔偿?

2007-07-0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妻子是我厂的一名倒班职工,于1998年9月17日晚,由家中骑自行车按工厂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去厂内岗位接班,行至厂辖区内办公楼前遭遇了经交管部门认定为无本人责任的交通伤害事故,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工厂仅按交通事故由肇事方给予了46000元的经济赔偿,事后我与工厂协商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八条第九款有规定,职工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但工厂一直推脱,至今仍然给出的是一份交通事故处理文书,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工厂开始施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1996年10月1日发布,本公司尚未执行。请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我省实施期间,像我单位这样的大型企业是否不在实施范围之内?像我妻子这类情况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期间发生的无本人责任的交通伤害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需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甘肃省白银市银光化学材料厂
解启明

解启明先生:
  来函收悉。
  1996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助差额部分。
  您的妻子是1998年因交通事故工亡的,那么就应该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而公司讲“《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1996年10月1日发布,本公司尚未执行”是站不住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您妻子所在的企业自然不能例外。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