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先生于2007年9月进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房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 2008年3月的一天,因工作需要他来到即将竣工的楼盘施工现场。按照公司安全操作规定,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叶先生怕麻烦,所以没有戴安全帽。然而意外发生了,他被高处坠落的物体砸伤了头部,当场血流不止,由急救车送医院进行抢救,公司也派专人去医院看望叶先生并且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经过3个月的治疗,叶先生病情由稳定趋于好转,出院回家休养了一个月后康复。但为此叶先生家属付出了3万元医疗费和大量精力。在住院治疗期间,叶先生家属向公司提出叶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要求认定工伤。而公司认为叶先生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范,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才造成这次意外伤害,叶先生应对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公司出于关心职工已派专人慰问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已经尽到义务,因此不会为叶先生申请工伤认定。
叶先生遭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他是在上班时间由于工作需要到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伤害,这个事实是无可争议的。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安全生产制度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自残等特殊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违章违规引发的伤害事故均应认定为工伤。在现实工作中,劳动者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在处理这类事故时,存在着 “劳动者因违章引发伤害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错误观点。只要劳动者受伤行为符合工伤范围的定义,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应正确区分认定工伤与处理违纪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受伤职工应让其尽早治疗,并尽快申报工伤,使其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为了严肃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制度,进行一定的处罚。
因此,本案例中尽管叶先生没有戴安全帽,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申请认定工伤以及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最终,叶先生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叶先生的受伤事实认定为工伤。
本案链接:
所谓工伤就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因无法回避的客观风险而造成其人身损害的法律事件。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 (简称“三工”)等因素则构成了认定工伤的基本要件。在对 “三工”的通常理解中,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 “工作原因” (包括《工伤保险条例》中 “因工”、 “因履行工作职责”)是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相关的原因。这三大要素看似很好理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很难把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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