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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如何赔偿

2007-07-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次意外受伤,给矿工王定华的身心带来无尽伤痛,经过与煤矿方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后,双方又闹上了法庭。6月5日,泸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煤矿赔偿王定华因工受伤致残发生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29548.50元。

  2005年9月2日,王定华在泸县某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受伤,经诊断为压缩性骨折。10月28日,被告某煤矿有关人员找到王定华及其家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商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工伤处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王定华经医治已痊愈,医疗费、生活费煤矿已给付。由煤矿一次性赔偿其误工、伤残等损失3000元,已当庭给付;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作为一次性处理,今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协议签订当日,被告某煤矿作为原告向泸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效力,同日,法院出了县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签订的协议予以确认。

  王定华出院回家后,身体感觉不适,继续在当地门诊治疗。同年11月15日,王定华到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2006年4月24日,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定华所受伤为工伤。2006年6月11日,经原告王定华申请,法院对2005年10月28日所作的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再审,通过审理原调解书被中止执行。

  今年3月15日,王定华将某煤矿告上法庭,要求某煤矿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7528.5元。5月28日,泸县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定华受伤后,被告某煤矿未及时送其到医院救治,在王定华伤势还未完全治愈、未经鉴定的情况下,违背王定华的真实意愿提前让其出院,使王定华迫不得已与某煤矿达成工伤赔付协议,该协议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且赔偿金额明显偏低,显失公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的规定,法院支持王定华的主张。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某煤矿应在王定华受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原告治疗终结后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而,某煤矿明知王定华经医院诊断为压缩性骨折,却不履行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据此,法院依照《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