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办理多起工伤案件中,惊讶地发现,很多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对所有的受害员工有所帮助。
1、平时应该注意保存劳动合同或者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号牌、工作服、工资卡之类),不要等到出事之后,才去找这些东西。这时,你可能会发现自己根本无法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如此很难维权。在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该如何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千万不要错过了申请时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则可以按照雇佣关系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于企业提出的协商解决要求,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犯急而轻易答应。一般情况下,具体的赔偿数额需等患者出院且工伤等级或者伤残等级确定之后才能基本确定。在此过程中,最好请有经验的律师介入,否则难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现实中,许多受伤员工通过协商获得的赔偿数额最终仅够支付后续治疗费甚至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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