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由于工作需要,我所在的公司临时聘用了一名打字员李某,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一个月。李某在第五天上班途中,被一机动车撞成右腿骨折,请问,李某能定为工伤吗?
答: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李某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是职工,不管其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只要发生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范围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既然李某受伤符合这一规定内容,就应该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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