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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工伤人员安装假肢费由谁承担?

2007-07-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律师:
  您好!我是1966年7月被招为甲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982年3月23日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机械事故受伤,右臂齐手肘斩断,被鉴定为伤残4级,1986年9月因工伤批准退休。2000年8月该公司改制出售更名为乙公司(民营企业),现在我年老多病,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必须安装假手,工伤统筹安装假肢费用还没有纳入统筹范围,请问:我安装假肢的费用,可否由改制后的乙企业报销?
   
  
  平光:
  您好!您的工伤发生在1982年,当时执行的文件是原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现继续有效),其中第14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负伤……必须安装假腿、假手者,其所需费用,完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于1964年下发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答复:“工人职工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伤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伤残或者死亡,都可以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也就是说,即使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工伤,如需要治疗或安装假肢等时,新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日前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将取代现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您安装假肢的费用,可以由改制后的乙企业报销。但是具体报销金额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这点也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