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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工作餐意外死亡是否属因工死亡?

2007-07-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5年11月3日下午4时,襄樊某酒店面点工陈某在酒店职工食堂集体就餐时不慎摔倒,致脑内和内脏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该酒店与陈某的家属于2005年11月21日达成了火化尸体等事项的有关协议。2005年12月26日,陈某的父亲向襄阳区劳保局申请死亡认定,襄阳区劳保局经调查后,认定陈某系因工死亡。劳保局认定决定书作出后,酒店以劳保局为被告向襄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死亡认定。襄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襄阳区劳保局作出的陈某系因工死亡的死亡认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论合法,依法作出维持劳保局认定结论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陈某系工作之前,在食堂集体就餐,属于工作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而发生的意外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