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上周一我在公司连续工作了四个小时,感觉有些头晕,由于公司也没有相应的休息区域,我便到办公室外的走廊中稍事休息了一下。恰在此时,走廊上方的吊灯坠落砸在我头上,当即头破血流,后被送到医院缝了七针。出院后,我向县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劳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属因工负伤。但公司则认为我是在私自休息时受伤,且擅离职守,不属于工伤。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据你描述,你受伤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在工作期间稍事休息,也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的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你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的,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的生理需求,与你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况且,你连续工作了四小时,适当休息是必要且合情合理的,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也应当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因此,由于你公司并未提供相应休息区域,你在工作期间到附近场所休息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你休息的时间与地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范畴,可以认定你的受伤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