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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私了还能申报工伤认定吗?

2007-08-2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姓魏,是一名铆工,两年前,我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工友一块在厂房内搬动工件,不料左脚被地上杂物绊住,工件从手上滑落,砸伤右脚。车间主任考虑,若如实上报,车间、班组的奖金和名声会受影响,便指示班长:“给老魏做做工作,该看病看病,该休息休息,工伤就别报了。至于待遇,告诉他,少不了。”班长如实转告后,我碍于领导面子,就答应了。最近,我受伤部位常有疼痛,我妻子心里不踏实,找到车间要求报工伤。车间主任认为,这事我妻子无权管,并以我答应不报工伤为由拒报工伤。请问,我现在还能报工伤吗?
  
  魏德利先生
  你的伤本应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受伤的时间早就超过30日,你所在厂已不能为你申报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你本人或你妻子,你所在的工会组织均失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了,因为你受伤时间已过“时限1年”的规定。
  至于车间主任说你妻子无权管这事,是不对的;你厂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瞒报事故,“私了”工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