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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参加原单位的福利活动受伤能申报工伤吗?

2007-08-2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去年8月,我单位退休职工周某在单位的安排下到北戴河疗养。一天,周某游泳后在返回住地途中被自行车撞伤,造成左腿腓骨骨折。事后肇事者对周某作了相应的赔偿。对此,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受伤是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所致,单位应承担报工伤的责任;单位领导以周某受伤并非单位责任而拒绝家属的请求。请问:周某这种情况能算工伤吗?
  
  李晓平女士:
  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我认为工伤保险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你单位周某已经退休,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就不属于工伤保险的对象;另外,周某的疗养与单位的生产没有关系,其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周某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