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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共安全也是工作,受伤后为何只能“视同工伤”?

2007-08-2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去年12月的一天,我所在地质勘探队同事李军(具有多年的爆破作业经验)受队领导委派,去参加当地公安和安监部门联合组织的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动,具体任务是销毁被查封的火药,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由于在处理火药时发生意外,李军被烧伤。事后,地质勘探队为李军申报了工伤,但政府工伤认定机构认定的结论是“视同工伤”。对此,李军不解,认为自己是在政府组织的维护公共安全的行动中受的伤,又是本单位领导指派的,应当按工伤论,担心视同工伤会影响待遇。请问,像李军这种情况到底是“工伤”还是“视同工伤”,如果是“视同工伤”,待遇会受到影响吗?
    
  魏平先生:
  根据李军受伤的情形,政府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视同工伤”是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视同工伤。李军的本职工作是地质勘探,处理查禁的火药是队领导委派的临时性工作,并非本职工作,在非本职工作中受伤不能定为工伤。但是,李军受领导委派销毁查禁火药,其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因此,李军受伤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合法的。另外,视同工伤与工伤在待遇上没区别,李军的担心纯属多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