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7日,我被某县一家食品加工厂(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招聘,是从事食品原料加工工作。上班后,老板没有对我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及岗位培训。3月28日,在加工操作过程中,不慎右手被卷入机器内,导致右手食指、中指断裂。事故发生后,老板说我是临时雇工,而且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才造成事
故,后果由我个人负责,该厂不承担责任,并将我辞退。请问:我给个体工商户打工,发生伤残事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答: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今年1月份起执行,但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二、以违规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该个体工商户老板,在未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的情况下,就让其上岗,显然是不合法的。工伤待遇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劳动者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样受法律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临时雇工,还是正式劳动合同制职工,不论工伤责任是谁造成的,只要发生的工伤事故与从事工作有关,在落实工伤待遇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