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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人因工受伤雇用人应当负责

2007-10-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方先生问:我妻子到一家政公司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因工压伤了手,公司为此只支付了首笔医疗费。现在为了后续治疗费用,公司以我妻子与其只是劳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在法律上,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就此问题,记者向兰钢律师咨询后作答:从方先生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妻子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属于雇佣关系,家政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的区别:首先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其次,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用人享有受雇人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用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最后,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受雇人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用人就应赔偿,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