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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在外因工作受伤能申报工伤吗?

2007-10-22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今年3月,我公司采购部职工老付出差外地采购电石。为了更多的了解电石的质量信息,老付便到电石生产现场取样送检。由于电石厂生产现场环境不好,老付的头部被高处落物砸伤,医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老付住院治疗期间,电石厂为其支付了全部费用;老付伤情稳定出院时,电石厂还给了2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事后,老付希望我公司给申报工伤。但公司领导认为,老付受伤是在外地,而且电石厂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不同意为其申报工伤。请问,老付能申报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吗?
  张德

  张德先生:
  你反映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出差在外因工作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有明确规定,即“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因工外出”的含义应从两方面去理解:一是虽在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还到了外地。你来信说“老付出差外地采购电石”,这无疑是受贵公司委派到外地去工作,符合“因工外出”的条件;而老付到电石厂生产现场去取样送检,是为了掌握更多的电石质量信息,保证所采购的电石达到质量要求。在这一过程中,老付的头部受伤显然是工作原因,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条件;因此,老付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公司领导不同意老付申报工伤的请求,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另外,贵公司领导以电石厂已向老付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为由,不同意给老付申报工伤也是不对的。老付负伤是因为电石厂生产现场的事故隐患所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说法,如果电石厂前期所给老付的精神赔偿费数额偏低,还可要求第三人(电石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老付出差负伤的情形,不仅能享受工伤待遇,还能获得给他造成伤害的电石厂的民事赔偿。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