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
一名女子冒用他人身份证上班,入职某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该女子系冒名入职,公司便按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参加社会保险。上班仅七天,该名女子在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但因冒名参加社保,死者家属得不到社保赔偿,便要求该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等款项,被公司拒绝后起诉。
【案情2】
4年前,16岁的张某来到北京,想找份工作。由于未成年,找工作困难,于是他借用了朋友的身份证应聘务工,最终张某用朋友的身份证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后,他年满18周岁,但没有将朋友的身份证调换成自己的身份证。
去年10月,他在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腿部骨折。老板李某带他进行了简单的治疗后,便不再问津。张某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但李某接到传票后称,他公司里没有张某这个人。
【律师说法】
根据用人关系,可以确定该女子与公司、张某与李某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因两人都是冒名入职,具有主观故意,应负主要责任,公司因对员工冒名入职审查不严,也应负次要责任,因此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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