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按非因工负伤处理
小吴是某通信设备公司的工程师,负责该公司的通信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经常要上夜班。一天夜晚,气温下降,小吴在上夜班时突然晕倒,几名同事将其送院抢救,入院后小吴一直昏迷不醒。经诊断,小吴的病因是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脑炎,从而导致昏迷。在小吴住院期间,该公司在累计支付了医药费10万元后,告知其家属不再承担小吴的医药费。
家属认为小吴的发病属于工伤,该公司应该对小吴的伤情负责。但是公司仍坚持不再承担小吴的医药费。家属咨询,这种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分析认为,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我国的《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工伤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只要符合这两条规定的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根据该法条的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即工伤并不限于上述法条所列举的情形。是否认定为工伤,应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不应局限于《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情形。
在本案中,小吴在上夜班的时候遭感冒菌侵入脑部引发脑炎,病情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为工伤。第一,在小吴感染脑炎的当晚,与其一起上班的其他工友并未发生同样症状,可见小吴的病情是由其个人体质引起的,不属于工作原因;第二,小吴的病情不符合可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但由于小吴并未死亡,不符合此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小吴的病情应当按非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小吴非因工负伤确需停工治疗,某通讯设备公司应根据小吴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36个月的医疗期,并发给疾病津贴(病假待遇),小吴的医疗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至于公司为其先后支付的医药费10万元,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约定该费用的名目,可以视为单位对员工的福利待遇,如公司要求返还的,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