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江北李先生:我是江北一机械制造公司的正式职工,因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大部分职工长期放假在家无事干。2004年3月,我托人介绍到某厂做临时工。7月12日,在工作中我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出院后找该厂报销医疗费及要求得到相应待遇时,该厂领导说我是临时工,只同意报80%的医疗费,其他费用自理,待遇免谈,要享受工伤待遇回去找原单位。但是,原单位也拒绝承担,理由是工伤事故不是发生在本公司。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谁承担?
分析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只要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会受到法律保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先生虽然与某厂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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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总队:从法律上讲,两个用人单位均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是由谁承担更合理,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李到某厂做临时工属于个人行为,并非用人单位之间的借调,而且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在某厂(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谁受益、谁负责”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由某厂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某厂表示“承担医疗费80%,其他费用自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某厂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其全部医疗费用,支付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