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是市区某安保公司的员工。2010年,派遣公司和孙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孙某被公司派遣至市区某银行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工资由派遣公司发放。
2011年,孙某在银行工作了一年,一日在上班时摔倒受伤,左脚骨折,先后进行了两次手术,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愈后,孙某向公司辞职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据此,孙某申请了劳动仲裁,但一直没有解决,最终案件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派遣单位和银行约定了孙某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均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并未为孙某办理保险,孙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因此其损失应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承担。银行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孙某的工作实际由银行安排,他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据此判定派遣单位赔偿孙某各类费用16万余元,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并没有详细规定由谁承担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实践中,既有用人单位承担的,也有用工单位承担的,关键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同如何约定。一旦双方都没有缴纳社保,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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