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问:我单位已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应该怎么处理呢?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参保单位应积极救治,先垫付治疗所需费用,同时打电话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参保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垫付治疗费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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