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陈某系某酒店冷荤间厨工,工作职责是配合厨师进行领料和餐盘端递,常规工作的活动范围是厨房的冷菜间。2012年7月29日19:00左右陈某离开冷菜间,独自一人前往厨房办公室,被发现从该办公室窗户坠楼身亡。公安部门经调查后,出具了排除他杀的结论。
根据酒店员工的证词证实,事发前一段时间内厨师长在厨房内工作,不在厨房办公室也未找过陈某,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显示陈某接受过其他领导指示离开冷菜间前往厨房办公室或其它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事后,陈某丈夫朱某要求酒店方面为陈某申请工伤,酒店认为陈某不是工作原因导致坠楼不同意申请工伤。朱某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陈某坠楼事故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但事发地点不是陈某日常的工作岗位,也可以排除因工作原因导致坠楼身亡,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朱某不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中陈某坠楼的办公室不是日常工作区域,陈某也不是在受上级指示后才去办公室的。主要分歧在于坠楼原因不明,却发生在工作时间,也是在工作的酒店内部区域,能否就此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情形来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主要理由:
陈某丈夫朱某认为,事发时陈某仍在工作时间,厨房办公室等办公区域,陈某作为厨工也理应是工作场所之一,陈某在酒店坠楼又属于意外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从陈某的本职工作来看,当时进入厨房办公室没有这个必要,而且办公室窗户也被人为打开。窗台上原本放着的水杯、绿植等被摆放到桌子上,内侧窗纱也被取下放在地上,这些行为均与其工作职责无关。
2.根据对酒店员工所做的笔录来看,事发前包括厨师长在内的领导都没有指示过陈某去厨房办公室,也未要求其完成其它工作任务。据此,陈某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不是因为有领导指示,也不是因为有新的工作任务所需。
3.公安部门仅排除陈某死因系他杀所致,但并未出具其它相关结论,现无法对陈某是否意外坠楼做定性判定。故在对陈某坠楼事件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有必要对陈某此次坠楼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再做调查分析。一般来说,工作原因包括员工自身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也包括上级领导或组织临时指派的其它工作要求。根据已经调查到的情况来看,陈某去厨房办公室既不是日常工作职责所需,也不是受领导当时的指示,也就是说陈某当时到办公室的目的与工作无关。而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
综上,陈某虽然坠楼时间是在工作时间内无疑,但坠楼的办公室不是陈某的日常或临时分派的工作区域,坠楼原因也可以排除工作因素。在排除陈某因工作原因坠楼的前提下,可以作出陈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列情形,也就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本案由于发生在工作时间里,事发地点也是在公司,在未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之前,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该起事故属于工伤。不过,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立法本义来看,能否认定工伤有一个必须要考虑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工作原因。也就是说,在区县人社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对于采集到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类似陈某的事故是意外所致,为避免因为草率认定导致与实际情况不符,就需要加强对事实情况的判定和排除,尤其在各方证据相互印证后能够排除是工作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就应当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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