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我们乡镇办了一个小型发电厂,雇了李某某帮忙管理发电厂。2014年6月26日上午,李某某在发电厂上班时,他妻子叫他回家接水管冲洗养猪场。在接水管的过程中不小心摔下山,不幸死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答:李某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某并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死亡,李某某是因为在上班途中私自跑回家接水管不小心摔死的,不是在从事与发电厂有关的工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所以,李某某的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对职工私自在工作时间干私活的要加强教育和明令禁止,通过教育和管理,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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