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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遇车祸 可认定为工伤

2014-09-09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伤?王某兰是江门某五金电器公司(下称“电器公司”)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新会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王某兰是因工死亡,电器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起诉请求撤销新会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王某兰符合工伤认定,电器公司的撤销请求未获支持。

  争议:事故地点是否下班路线?

  2012年12月21日20时22分左右,王某兰下班步行至小泽天桥路段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2日死亡。新会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兰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王女士的丈夫李某清于2013年3月5日向新会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新会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王某兰的死亡为因工死亡。电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电器公司认为,王某兰在事故发生前居住在大泽镇石桥村,而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小泽天桥路段的人行横道,两者属于截然不同的方向,明显超出了其返回住处的正常路线。据此可知,王某兰在下班后没有径直回家,而是去办个人私事。

  王某兰丈夫李某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他们两人与往常下班一样,先到菜市场买菜和到批发购物中心购买日用品,而前往菜市场和批发购物中心须通过事发路段的人行横道。王某兰发生事故的地点在租住地路口附近,其到马路对面小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途中的附属行为,未对下班后返回休息地的目的有实质性的改变。

  法院:员工情况符合工伤认定

  江门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王某兰在2012年12月21日20:15下班离开电器公司,并于20:22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其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另外,王某兰因生活需要在下班途中先到居住地附近小店买东西再回家,合乎生活常理。

  而电器公司认为王某兰另有其他目的或从事个人私事,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王某兰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新会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电器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门中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