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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有机锡中毒实例及案例分析

2007-12-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5月,博罗县某镇一外资企业发生一起严重的职业性有机锡中毒事故,有18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在省市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我们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1、中毒发生经过
  
  该厂主要生产车间押机车间从5月12日开始,陆续有工人出现头痛、头晕、疲乏、食欲不振等症状,进行性加重,有部分工人还出现了精神明显萎靡、恶心、睡眠障碍等症状,但未引起厂方重视,直至5月16日1名人工死亡后,5月17日上午始将有上述症状的17名工人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
  
  2、发病情况及临床表现
  
  患者全部为押机车间工人,均为男性,年龄在19岁至31岁之间,平均23.3岁。接触该作业工龄最短5个月,最长3.5年,平均1.6年,分别来自四川、湖南、江西等地。该车间有作业工人74人,中毒发生率为24.3%。
  
  发病集中在近一周内,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18名患者均有头痛、头晕、疲乏、食欲减退等症状,轻者尚可坚持上班,重者因无力行走而卧床休息,休息时间从半天到4天不等,并伴有精神萎靡、恶心、呕吐等。死者从5月12日最先出现上述症状后,曾在当地卫生院以"感冒"治疗(用药不详),无明显好转,遂卧床休息,至5月16日日下午,病情加重,四肢呈驰缓性瘫痪,频繁呕吐,意识模糊,随后出现昏迷、大小便失禁,于晚上6时50分送入县医院。体查:膝反射、跟键反射消失,腹壁反射、提睾反射明显减弱,无偏瘫症、四肢呈驰缓性肌无力,未引出病理神经反射。入院诊断不明,予以吸氧、补钾等对症处理,无明显效果,患者于当晚8时因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余17名患者中,膝反射、跟键反射消失1人,减弱3人,16人有不同程度的低血钾。
  
  3、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
  
  该厂产品为塑胶百页窗帘,生产工序除包装外,全部集中在押机车间。在生产过程中,须加入稳定剂。该厂原一直使用含乙基铅的"有铅稳定剂"。近半年来,由于进口国对含铅物质的限制,厂方根据客户需要逐渐改用"无铅稳定剂"RCZ-747,产地、成份不详。从5月初开始,稳定剂全部改用RCZ-747,日用量达480kg。
  
  押机车间面积5000m2,高5m左右,车间跨度较大,有4扇门和20扇小窗,门窗面积50m2,未设气楼和进风窗,自然通风差,无任何机械通风设施,且工作期间门窗一般未开。车间内有大小各种机械40台,间隔近,各生产工序互相连接。产品主要原料为PVC、微细活性CaCO3、稳定剂等,均为极细粉末,易飞扬和逸散。生产过程中将各种原料按一定比例加入搅拌机内充分混合后由制粒机(温度140℃-220℃)制成粒料,然后通过压出机(170℃-200℃)制成叶片。在上述生产过程中,由于原料的浅落、机器转动、加温等原因,产出大量粉尘和"塑胶烟雾",可通过工人的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吸收。由于事故发生后,该车间已停产,未能检测到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浓度,但当调查人员在停产7小时后进入车间时,仍能嗅出浓烈的"塑胶味",地面虽经打扫,仍多处可见白色粉尘状物质。由此可见,该车间的劳动条件是较恶劣的。
  
  除了在中毒现场调查外,调查人员还查看了工人宿舍、食堂等生活环境,询问了工人外出、饮食习俗等情况,排除了食物中毒、传染病、营养缺乏等致病因素。
  
  4、样品检测结果
  
  4.1原材料
  
  对无铅稳定剂RCZ-747、无铅混合料两样品用气质联用仪进行定性分析,在两样品中均检出三甲基氯化锡,定量分析两样品有机锡浓度分别为38292mg/kg和3231.6mg/kg(以锡表示)。
  
  4.2空气(模拟生产)
  
  在模拟条件(称取10g无铅混合料于瓷坩中,通风柜中电炉上加热至冒烟,采气溶胶样本测定)下,测得空气中有机锡浓度(以三甲基氯化锡表示)为0.26~0.31mg/m3,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6倍以上。
  
  4.3尿锡
  
  14名患者(自然排)尿锡值为0.024~0.156mg/l,均高于正常人(正常人对照值为<0.016mg/l)。
  
  5、中毒事故原因分析
  
  厂方擅自改用含有机锡的稳定剂;对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整个车间自然通风差,空气流动不畅,又无任何机械通风设施,导致车间空气有机锡浓度严重超过卫生标准;作业工人无有效个体防护措施,工人连续作业时间长,达12小时,每月仅休息两天,这些因素导致中毒事故发生。
  
  6、结语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临床资料分析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本起中毒患者均有明确的有机锡接触史,同车间多人发病,临床症状表现为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排除药物、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原因,患者尿锡含量高,经省中毒中心集体讨论,确诊为职业性有机锡中毒。
  
  在这次中毒事故发生后,厂方拿不出或不愿意拿出稳定剂的配方,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及时使用解毒剂。因此,按有关规定,对涉外企业的原材料进关应实行登记制度,规定企业需进口的原料、半成品,进关时要登记造册,注明规范的品名、化学特征、使用方法和进口厂家,厂方需更改原配料,应到劳动卫生部门备案,以便加强管理。在我县厂矿中,大部分为涉外企业,由于涉外企业多具有厂房设计不标准,进口原料品种多,成份复杂,防护措施缺乏等特点,而基层劳动卫生机构力量较薄弱,因此,基层劳卫机构要经常和上级机构保持联系,对一些职业危害严重的涉外企业,可请求上级劳卫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