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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原因与客户发生厮打能不能算工伤?

2014-12-01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我是一名超市收银员,一天上午一个客户叫我为他搬东西,我就转告值班经理,值班经理对我说:你就做你收银的事,搬东西我会安排其他人。下午客户到我收银台,问我为什么不帮他搬东西,我说:我听值班经理的安排,结果客户不满就动手打我,我回手双方就厮打起来。后来,我被打成轻伤,客户被判刑。请问:我因工作原因与客户发生厮打能不能算工伤?

    律师:你遭到客户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客户的要求为他搬东西,而是按照值班经理的要求收银,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你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虽然,你与客户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客户引起的,你是属于自我防卫。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算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你已将客户要求你搬东西的需求告诉了值班经理,并根据值班经理的安排,仍然去做自己的本职收银工作。客户却以此为由殴打你,你所受的伤害是履行工作所致,所以你的打架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不同于客户的寻衅滋事的打架。因此,你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