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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应强化预防功能

2007-12-24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近年来,我国生产安全形势严峻,工伤事故尤其是矿山工伤事故频发。随着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覆盖面的扩大,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压力也日益显现。与此同时,工伤预防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作用也愈益凸显。理论和现实都表明,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如何发挥工伤保险对工伤事故的预防作用,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对发挥工伤保险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都有着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可以说,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工伤预防的资金来源、工作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在工伤预防方面还需要不断完善。

  所谓工伤预防,是指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工伤事故的预先防范,减少甚至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对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损害,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权益。就工伤保险整个制度体系来说,工伤预防还可以通过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减少职工工伤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的压力,最终达到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的目的。因此,现代工伤保险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工伤职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而是把工伤保险发展成经济补偿、职业康复和事故预防“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在长期的生产实践过程中,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类对生产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认识日益深入,措施也逐步完善和提高。人类在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总要面临一些职业风险,如何克服这些风险,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是生产的理想状态。世界上科技先进的国家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将生产安全和以工伤预防为重要内容的工伤保险有机结合在一起,使工伤保险充分体现其综合效益。如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基准局,就把政府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事故预防紧密结合起来,在定期进行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教育、事故统计分析、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防范措施等方面,运用很多人力物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再如,德国的工伤保险机构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经常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其工伤保险基金中包含了工伤预防的费用;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员,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和有关咨询,并进行有关统计。这些方法,很好地预防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除此之外,还通过浮动费率制度,通过经济手段对企业进行引导,也起到了工伤预防的作用。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起步较晚,由于客观体制等原因,工伤预防工作中还存在着多头管理、工伤预防与工伤赔偿脱节等问题。为克服体制缺陷,顺利开展工作,在地方的实践过程中,已经有一些地区(如山西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保障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与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抓好工伤预防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实践表明,这是一种在目前情况下很有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式。现阶段,劳动保障与生产安全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对于作好工伤预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西方有句谚语说:一盎司的预防等于一磅的救治。意思是说很小的预防投入,可收“几何效应”的效果。因此,笔者以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应重点强化预防功能,一定要充分发挥工伤预防的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工伤预防做好了,就能从源头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于医疗救治、经济补偿、促进康复等,论排序都在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