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2004-01-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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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造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要求逐级签署意见。
(2)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和省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书后,40天内应联合派人进行审查。属于E2级范围的锅炉(蒸汽出口压力<0.098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水温低于120℃的热水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报劳动部、机械部备案;不属于E2级范围的其他级别的锅炉,由省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于检查后IO日内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劳动部和机械部。如不需要复查,由劳动部审批签发制造许可证。如需要复查,则在两个月内派人复查。制造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资格审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造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经审查后,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制造申请与批准书》,填报审批。
(2)初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地、市劳动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应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在《初审报告书》中填入拟同意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的名称,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制造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与质量保证手册》一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复审。
(3)复审: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合格后,在《制造批准书》中填入批准制造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名称,并签字盖章,发给制造单位和有关部门;同时,发给由劳动部签署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