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原国家有关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检查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2 防止锅炉超压超温。
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2.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试验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2.5 大容量锅炉的减温自动投入率应保证100%,调节品质要满足设计要求,严防超温。
2.6 机组的机、炉、电大联锁保护必须投入。
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结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构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3.1 热力设备运行中的汽水品质测试结果要准确,并符合规程要求的标准。
3.2 高压及以上的汽包炉应推广平衡磷酸盐处理。
3.3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换热管发生泄漏凝结水水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3.3.1 高压及以上机组凝结水硬度高达5-10微摩尔/升时,经处理,72h仍不下降,应停机处理。
3.3.2 高压及以上机组凝结水硬度高达10-20微摩尔/升时,经处理,24h仍不下降,应立即停机。
3.4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3.5 加强锅炉燃料调整,改善贴壁氧量,避免高温腐蚀。
3.6 安装或更新凝结器前要对换热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3.7 锅炉停用时间超过7天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1987)应进行有效的防腐方法进行保养,防止炉管腐蚀。
3.8 锅炉停运期间要采取措施对再热器封闭,防止疏水蒸气进入再热器。
3.9 汽机投入快冷装置,应采取措施防止再热器 U 型管积水腐蚀。
4 防止炉外管爆破。
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当炉外管有漏汽水现象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
每次大修应制定专门的炉外管检查计划,并做好台帐。
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金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4.4.1 主蒸汽管道保持保温良好,严禁裸露运行。
4.4.2 露天运行的蒸汽管道应有防止雨水淋湿管道的措施。
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应定期检查管道支吊架的工作情况。对运行达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4.1 在检查支吊架时,发现松脱、偏斜、卡死、损坏等现象应及时修复并做好记录。
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管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
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4.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有关规定。
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如磨损)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4.11 定期检查喷水减温器,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的过热器联箱裂纹。
4.12 对于蒸汽参数为540℃、9.8MPa、管子外径273mm的10CrMo910钢的主蒸汽管,实测壁厚小于20mm的管子,应逐步更换或预先降低参数运行。
5 防止锅炉四管泄漏。
1 各电厂应当成立四管防磨防爆小组,制定四管防磨防爆措施,使四管防磨防爆工作制度化。
2 应定期对受热面管子进行寿命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大面积更换。
3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冲刷损坏其他管段扩大损失。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4 对新换的金属钢管必须进行光谱复核。焊缝100%探伤检查,并按要求进行热处理。
5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6 加强蒸汽吹灰器设备及其疏水的管理与维护,防止吹灰器卡涩或枪管漏水损坏管子。
7 对未设置旁路系统的机组,汽机中压缸两侧进汽门关闭,应立即打闸停机,防止再热器超压。
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8 火电厂应配备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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