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发生,应严格执行《大型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19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1 防止锅炉灭火。
1.1 各电厂要根据本厂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防止锅炉灭火放炮的措施,包括从来煤煤质监督、混配煤到燃烧调整以及低负荷运行,并严格执行。
1.2 加强燃煤的监督管理,完善混煤设施。加强配煤管理和煤质分析,并及时将煤质情况通知司炉,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防止发生锅炉灭火。
1.3 新炉投产、锅炉改进性大修后或当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大差异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确定一、二次风量、风速、合理的过剩空气量、风煤比、煤粉细度、燃烧器倾角或旋流强度及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等。
在实用燃料与设计燃料有较太差异时,应首先进行校核计算,在校核计算许可的情况下,还应进行冷态动力场试验和热态调整试验。
1.4 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入助燃油。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含煤、油、燃气、制粉乏气风)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重新点火前必须对锅炉进行充分通风吹扫,以排除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质。
1.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特别是一次风速风压的监视,防止风速过低煤粉堵管而造成的熄火。
1.6 100MW及以上等级机组的锅炉应装设锅炉灭火保护装置。加强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维护与管理,防止火焰探头烧毁、污染失灵、炉膛负压管堵塞等问题的发生。
1.6.1 定期对灭火保护探头周围打焦清灰工作,认真落实灭火保护定期试验制度,防止因保护设备误动造成锅炉灭火。
1.6.2 做好火焰监视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改进工作,提高其准确性。
1.6.3 灭火保护系统应引入炉膛压力保护。容量为1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的灭火保护系统除引入负压保护信号外,还必须引入火焰检测信号,并且要求灭火后有进行自动吹扫的控制逻辑。
1.6.4 3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应配备功能较全的燃烧安全保护系统以提高大型锅炉的应变能力,系统除了具备上述灭火保护功能外,还应具有喷燃器管理功能和保护装置本身的定时自检功能。
1.6.5 炉膛负压测点位置及正负压报警保护定值合理。
1.7 严禁随意退出火焰探头或联锁装置,因设备缺陷需退出时,应经总工程师批准,并事先做好安全措施。热工仪表、保护、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防止因瞬间失电造成锅炉灭火。
1.7.1 给粉控制电源应可靠,应尽量设置为双电源,双电源互为可靠备用。
1.7.2 在确定给粉电源失电时,锅炉可能已经灭火或燃烧不稳,此时应防止突然恢复给粉系统电源向炉膛内大量送入煤粉而爆炸。一般应按紧急停炉处理。
1.8 加强设备检修管理,重点解决炉膛严重漏风。给粉机下粉不均匀和煤粉自流、一次风管不畅、送风不正常脉动、堵煤(特别是单元式制粉系统堵粉)、直吹式磨煤机断煤和热控设备失灵等缺陷。
1.9 加强点火油系统的维护管理,消除泄漏,防止燃油漏入炉膛发生爆燃。对燃油速断阀要定期试验,确保动作正确、关闭严密。
1.9.1 锅炉点火系统经常处于可靠备用状态,定期对油枪进行试验检查,确保油枪雾化良好,以便在锅炉低负荷燃烧或燃烧不稳时能够及时投油助燃。
1.9.2 严格执行燃油系统的运行规程,锅炉在停炉或备用期间,运行人员必须检查油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2 防止严重结焦。
2.1 采用与锅炉相匹配的煤种,是防止炉膛结焦的重要措施。
2.2 运行人员应经常从看火孔监视炉膛结焦情况,一但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2.3 增减炉膛卫燃带时,应做好技术可行性论证。
2.4 大容量锅炉吹灰器系统应正常投入运行,防止炉膛沾污结渣造成超温。
2.5 受热面及炉底等部位严重结渣,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