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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运安全技术

2009-08-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起重机械作业在现代生产过程中的地位。越来越显得重要。从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到繁忙的港口、建筑工地、铁路枢纽、工矿企业,到处都有起重机械在那里承担着成千上万吨的物料搬运和设备安装等任务。随着我国生产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起重机械的使用会更为普遍。由于起重机械比其他机械有着突出的特殊性,从保证安全出发,国家规定把它作为特种设备进行管理,要求合理选用、正确操作、科学维护。

  一、起重吊运作业的危险性

  (一)操作过程复杂。起重机械通常都具有外形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一般都能够进行起升、运行、变幅、回转等多种动作。此外,起重机构的零部件较多,如吊钩、钢丝绳等,且经常与作业人员直接接触,起重机司机准确操纵有相对高的难度。

  (二)吊运物料复杂。作为起重吊运作业对象的物料多种多样,有散粒、成件的,液态的,金属或非金属的,有导磁或非导磁的,有零下冰冻或达摄氏千度以上高温的,以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吊运过程十分复杂。

  (三)作业环境复杂。起重吊运作业由司机、指挥、绑挂人员等多人配合协同作业;在它的作业范围内,还包含其他设备及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的限制也比较多,像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体和输电线路等。这些都对起重设备及其工作人员安全保障提出特殊要求。

  由于对上述原因的忽略,起重伤害事故比较频繁。据统计,我国每年起重伤害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整个工业企业因工死亡总人数的12%左右。

  二、起重机械的分类

  起重机械是以间歇、重复的工作方法,通过起重吊钩或其他吊具起升、下降或同时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

  三、起重机械的主要参数

  起重机械的参数是表现起重机械工作性能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设计、使用和检验起重机械的依据。掌握有关参数,对保证起重吊运安全是至关重要的。起重机械的主要参数有:

  (一)额定起重量。指起重机械在各种情况下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安全作业所允许的起吊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索具质量的总称。单位为吨。

  (二)最大起重量。指起重机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最大的额定起重量。对于臂架起重机,是指最小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单位为吨。

  (三)跨度。指桥架型起重机支承中心线(如运行轨道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单位为米。

  (四)幅度。指起重机械置于水平场地时,回转中心线和空载吊具中心线之间水平距离。单位为米。

  (五)起重力矩。指幅度和相应的起吊载荷的乘积。单位为吨•米。这个参数综合了起重量和幅度两个因素,比较全面、确切地反映了臂架型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和工作过程中的抗倾覆能力。

  (六)起升高度和下降深度。起升高度是指起重机械水平停车面至吊具允许最高位置的垂直距离。下降深度是指起重机械水平停车面以下吊具允许最低位置的垂直距离。单位为米。

  (七)运动速度。指起升、运行、变幅和回转机械的运动速度。其中起升、运行和变幅速度的单位为米/分,回转速度的单位为转/分。

  四、起重机械主要零部件安全技术

  常见的起重机械对安全影响较大的零部件,主要有吊钩、钢丝绳、滑轮和滑轮组、卷筒、减速装置及制动装置等。

  (一)吊钩。吊钩是起重机械的重要零件。它可以是锻钢制造的,也可以是钢铆制的,但不能采用铸造吊钩。吊钩在使用中一旦断裂,就会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吊钩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专门机构定期进行,现场作业中,也应经常检验吊钩的安全状况。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吊钩必须及时报废。

  (二)钢丝绳。钢丝绳普遍用于起重机械起升、变幅和牵引机械,还可用作桅杆起重机在张紧绳或缆索起重机的支承绳等。在吊装作业中,常常被用来捆扎物料和用作索具、缆风绳等。钢丝绳的规格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选择,使用中应每天检查一次绳端固定和断丝情况。当钢丝绳的直径磨损变小。表面腐蚀、结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时,应降级使用或报废。

  (三)滑轮和滑轮组。滑轮和滑轮组是起重机械上必不可少的卷绕装置。滑轮轴可以固定在面架或结构析上,成为定滑轮,它可以改变力的方向,也可以随重物上下运动成为动滑轮,起吊省力。当有两支钢丝的张力需要平衡时,滑轮也可以做为均衡滑轮。把动滑轮和定滑轮用钢丝绳联系在一起使用,就构成滑轮组,它既可以起吊省力,又可以改变力的方向,而且可以作为减速或增速装置。当滑轮的轮轴磨损、滑轮槽壁磨损和径向磨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应检修或更换。

  (四)卷筒。钢丝绳通过卷筒卷绕,使重物上升或下降到所需要的位置。卷筒上的钢丝绳受力后,箍紧筒壁产生压力,有将筒壁压瘪的趋势。要注意检查卷筒中部有无裂纹,出现裂纹即应报废。

  (五)制动器。制动器是起重机械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可以在作业中起到夹持物件吊运的作用,又可以在意外情况下起到安全保险作用。因此,制动器既是工作装置,又是安全装置。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也必须装设制动器和停止器。吊运炽热金属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五、使用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

  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所吊运的物件多样,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二)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继续铃声或报警。

  (四)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五)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

  (六)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七)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八)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7级,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九)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2.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斜拉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十一)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十二)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三)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十四)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十五)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十六)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 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米以上。

  (十七)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十八)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十九)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二十)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二十一)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二十二)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二十三)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二十四)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二十五)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二十六)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二十七)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二十八)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二十九)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三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三十一)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三十二)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三十三)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

  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使用的标准, 主要有 《起重机设计规范》 (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GB6068-85)、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 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 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