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生产操作特点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措施:
l)灭火消防系统和喷淋设施;
2)建构筑物的防火结构(防火墙、防爆墙等);
3)通风去除有毒、腐蚀性或可燃性蒸汽;
4)遥测和遥控装置;
5)紧急处理有害物质设施(储存或回收装置。火炬或焚烧炉等)。
2、在脆性材料管道系统或法兰。接头、阀盖、仪表或视镜处设保护罩,以限制和少泄漏的危害程度。
3、采用自动或遥控的紧急切断、过流量阀、附加的切断阀、限流孔板或自动关闭压力源等方法,以限制流体泄漏的数量和速度。
4、处理事故用的阀门(如紧急放空、事故隔离、消防蒸汽、消火栓等),应布置在安全、明显、方便操作的地方。
5、 进出装置的可燃、有毒物料应在界区边界处设置切断阀,并在装置侧设“8”字盲板,防止装置火灾时相互影响。
6、设置必要的防护面罩、防毒面具、应急呼吸系统、专用药剂。便携式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卫生安全设备。在可能造成人体意外伤害的排放点或泄漏点附近应设置紧急淋浴和洗眼器。
7、对于有辐射性的流体需设置屏蔽保护、自动报警系统,并配备专用的面具、手套和防护服等。
8、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管道系统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可通过设备、管道及土建结构的接地网接地。其他防静电要求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规定。
9、盲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l)当装置内停运维修时,装置外有可能或要求继续运行的管道,在装置边界处除设置切断阀外,还应在阀门的靠装置一侧的法兰处设置盲板;
2)运行中,当有的设备需切断检修时,在阀门与设备之间法兰接头处应设置盲板对于有毒、可燃流体管道、阀门与盲板之间装有放空阀时,放空阀后的管道,应引至安全地点。
10、公用工程(蒸汽、空气、氮气等)管道与GC1级、GC2级管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l)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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