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压力容器设计。
a 压力容器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b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c 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合格,方可用于制造。
2) 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a 对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要求基本相同。
b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压力容器制造范围,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的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证》,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c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原设计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分做详细记载。
d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并经过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 压力容器使用
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原则上与锅炉的使用要求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其他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压力容器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 压力容器检验
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或者2级的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容器,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界满前1个月,向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5) 压力容器的主要安全附件要求
a 在用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者爆破片装置)。
b 安全阀不能可靠工作时,应当装设爆破片装置,或者采用爆破片装置与安全阀装置组合的结构。
c 对易燃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高、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d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1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且安全阀的密封试验压力应大于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e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不得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
f 固定式压力容器上装有爆破片装置时,爆破片的设计爆破压力不得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且爆破片的最小设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05倍。
g 压力容器最高工作压力低于压力源压力时,在通向压力容器进口的管道上必须装设减压阀。
h 爆破片装置应当定期更换。一般爆破片装置应当在2-3年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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