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工业和汽车拥有量发展很快,自1978年以来我国汽车保有量一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率在增长,至2002年底我国汽车已达2141万辆。与此同时,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也在迅速增长,十年间翻了一番,从1991年的5.3万人,到2001年已达10.6万人,2002年为10.9万人,居世界第一位。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增长势头至今尚未受到有效遏制和减弱,如不作重大的政策调整,未来十年间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还会再翻一番,达20余万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致死率也很高,比工业发达国家高出10倍。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已经引起全国各有关方面的重视。为努力扭转这种状况,在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同时,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使读者对此情况有所了解,本文对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现状、发展趋势加以介绍和分析。
全球汽车事故概况:发达国家的年死亡人数在逐年下降,发展中国家的年死亡人数在逐年增加。
1886年,德国人卡尔·本茨研制成功世界上第一辆汽车。
1899年8月,在伦敦海德公园,一名叫得斯科的妇人被汽车撞倒致死,成为世界上第一位车祸牺牲者,自此拉开了车祸的帏幕。
1900~1920年间,因车祸死亡100万人;
1921~1940年间,因车祸死亡200万人;
1941~1960年间,因车祸死亡500万人;
1960~1991年间,因车祸死亡1435万人;
迄今为止,全世界被汽车夺去的生命已超过3200万人,伤残者难以计数,道路交通事故由此被称为“和平时代的战争”。自汽车问世以来,全世界死于汽车事故的人数已超过20世纪死于战争的人数。有资料显示,二十世纪死于战争的人数为2350多万人。进入21世纪之后,全世界每年死于汽车事故者已增至70万人之多。在全球范围内,平均每万辆汽车每年死亡9.7人。由于占人口优势的发展中国家的汽车总数在增加,全世界每年死于汽车事故的总人数也在增加。交通事故,这场“和平时代的战争”还将无情地持续下去。
全球现有7.2亿辆汽车在行驰。除了每年有70多万人死于车祸外,还有1000~1500万人受伤残。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5180亿美元。随着全世界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全球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也在增加。但是向着两极化的方向发展:发达国家的年死亡人数在逐年下降,并将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发展中国家的年死亡人数在逐年增加,一些国家的上升势头较猛,使世界道路交通事故的年死亡总人数在逐年上升。预计到2010年全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每年将达100万人;到2020年全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每年将达120万人。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平均每4.8分钟有1人死于车祸,每0.9分钟有1人在车祸中伤残。
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比世界平均水平严重。
至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7178万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摩托车5037万辆)。我国2002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7.3万起,死亡109381人,伤残56.2万人,平均每万辆机动车(其中摩托车占我国机动车总量的70%)年死亡人数为15.2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3.2亿元。在我国,平均每4.8分钟有1人死于车祸,每0.9分钟有1人在车祸中伤残。或者说, 我国平均每天有299.6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相当于每天坠毁1架满载客人的波音777-200型飞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事故率如下(每万辆车每年死亡人数):
美国 1.77人(2002年)
法国 2.6人 (2002年)
澳大利亚 l.5人 (1999年)
瑞典 1.41人(2002年)
日本 0.86人(2001年)
我国每万辆车每年的死亡人数是法国的5.8倍,是美国的8.6倍,是澳大利亚和瑞典的10倍,是日本的17.7倍。我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不足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的15.6%。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我国意外死亡人数中占有很高比例。2002年,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的78.4%,见表1。而同期美国占45%, 法国占11%。可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非正常死亡人口的主要杀手。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 表1
年份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比例
1991 53292 79442 67.1%
1992 58729 85762 68.4%
1993 63508 94577 67.1%
1994 66362 99636 66.6%
1995 71494 103502 69.0%
1996 73655 101266 72.7%
1997 73861 101043 77.2%
1998 78067 104144 74.9%
1999 83529 108087 77.3%
2000 93993 129920 72.3%
2001 106367 130491 81.5%
2002 109381 139393 78.4%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万车死亡率逐年有所降低。但近5年来的下降幅度明显减慢,见表2。
我国每万辆车每年死亡人数统计表 表2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万车死亡人数 32.1 30.1 27.2 26.2 22.4 17.5 17.3 15.4 15.6 15.4 15..2
近几年来我国的机动车辆总数增长幅度上升很快,使得自1985年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总数随之出现了大幅度增长的势头。近5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8%,受伤人数年均增长30% 。1991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3000多人,至2001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6000多人,10年的时间翻了一番。
衡量交通管理水平的另一项重要指标是事故致死率。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十年(1993-2002年)平均值为25.5%,见表3。而美国为1.3%,日本为0.9%,加拿大为1.5%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比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高出约20倍。
汽车事故致死率高居不下的原因,一是由于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不建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者不能迅速得到救治处置,以致许多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另有一部分伤者因救助不当而残废)。日本1950年的交通事故致死率为14.2%,为降低致死率,日本建立了交通事故救援体制,由消防厅兼管,成立了4331个急救队,有急救队员5.2万人,使90%以上的交通事故得到急救处置,至1995年,交通事故致死率下降到1.1%(是1950年的1/13)。德国将全国划分为330个紧急医疗服务区,成为覆盖整个国家的紧急医疗服务网,同时还建立了50个空中救
我国1991-2002年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统计表 表3
年份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致死率
1991 53292 162019 14.7%
1992 58729 144264 28.5%
1993 63508 142251 30.9%
1994 66362 148817 29.5%
1995 71494 159308 31.0%
1996 73655 174447 29.7%
1997 73861 190128 28.0%
1998 78067 222721 26.0%
1999 83529 286080 22.6%
2000 93993 418723 18.3%
2001 106367 549000 19.4%
2002 109381 562000 19.5%
护基地,即使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发生交通事故,急救人员接到电话后可在9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急救服务。有专家指出,我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如能在30分钟内得到急救处置,可以使我国每年减少6万人的死亡,但目前还缺少这种救助体制。二是重伤者被送到医院后处置不及时,有的医院要求先办理缴纳押金的手续,因而又延误了宝贵的急救处置时间(新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同时规定凡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支付额度内的抢救费用,其他特殊情况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因此,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落后,使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居高不下,每年要多亡数万人。
今后一段时期事故伤亡总数还会上升:道路交通年死亡人数上升和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一致。
工业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峰期,进入了随着汽车拥有量的逐年增加,车祸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尔后稳定在一个较低值的水平上的时期。例如,法国有近6000万人口,拥有3000多万辆机动车,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稳定在7800多人。瑞典有864万人口,拥有400万辆汽车,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稳定在560人左右。美国有2.5亿人口,至2003年的注册汽车已上升至2.3亿辆。1972年美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高峰值,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6278人,1984年下降到46263人,1994年为41360人,2002年为40700人。日本在1970年进入道路交通事故高峰年,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16765人,此后日本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了大量资金投入, 1978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降至8466人,至1995年,保持了交通事故致死人数为-1.6%的年增长率。澳大利亚1970年的万车死亡人数为8.0,经过30年的努力,至1999年万车死亡人数下降到1.5。
与工业发达国家形成对照的是,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仍处于上升阶段,这和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相一致。从发展的趋势看,今后若干年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车祸每年致死总人数将持续上升,而后达到一个高峰值。据北方交通大学魏宏业等人的统什,1978~1999年二十二年间我国机动车辆的年均增长率为19.5%,同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8%。有专家指出:在现有交通管理体制没有大的变化的条件下,估计到2015年至2020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才能达到高峰值。按照目前我国汽车拥有量年增长趋势和近5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幅度看,如果交通管理体制和机制没有大的变化、国家没有更大的安全投入,那么2015年至2020年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人数将达20~30万人,伤残者将超过100万人。此后才会进入逐年有所下降的阶段。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日益严峻的状况和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相比将极不相称,这种死伤人数逐年大幅度增长的状态长时间持续下去将是社会各界难以接受的,也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因此,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必将更加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国家投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经费力度将会加大,各有关部门合力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严峻局面迈出的步伐将会加快,车祸致死总人数的高峰年限将会缩短,高峰值的增长幅度也将会被削弱。经过10年砥砺,大家盼望己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3年10月28日公布,将于2004年5月1月正式施行,必将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自1986年以来我国的道路交通建设发展速度很快,至2002年底,我国公路通车里程已达176.5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己达2.5万公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我国每万辆汽车年平均死亡人数在逐年下降,1991年为32.1,至2001年己下降到15.4,10年间减少了52%。但是近4年间下降幅度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此期间的汽车拥有总量大幅度增加。因此,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在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的完善、交通管理模式和机制的改变、全体人员素质的提高方面,有着极大的开拓空间,提出了重大的研究课题,需要大量的智力、财力、现代化交通设施的投入。
有关的几个问题
1.汽车事故中人员伤亡的统计方法各国有所不同。我国国家统计局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义是:当场死亡或受伤后7天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交通事故致死。世界上大约有80%以上的国家对交通事故的死亡界定为受伤后30天内死亡者。由于大多数国家按照这一规则统计,后者显然成了被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国际标准”。为了使各国的统计数据比较接近和便于比较,欧洲运输部长会议提出了一个“补偿系数”:对于界定为7天的国家(中国和意大利),对其统计的死亡总人数再乘以1.06的系数。我国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9381人,乘以1.06的系数后为115940人。按照这一计算方法,我国汽车事故的死亡率也应乘以1.06才便于与其他国家比较。还需要说明一点,在我国在2004年5月1日以前“私了”的汽车事故这一部分伤亡人数未能统计(新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后人身伤亡的相关医疗、处置费用由保险公司在限额以内给予赔偿,这一制度上的创新将会避免因交通事故“私了”而使得这部分人员伤亡无法统计的问题的发生)。此外,我国对铁路道口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不统计在内,而计入“铁路道外死亡”人数中。因此,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数的统计范围,比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国际标准”要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死亡人数,要高于被统计数。
2.汽车诞生一百多年来,给人类带来的物质和人员的运输便利,生活上的方便,惠及整个世界。按照市场经济的经济学价值法则,只要车祸带来的损失远低于汽车带来的巨大利益,从经济学上讲是值得的,则从大众心理学上讲汽车事故是能够容忍的。因此,日常中对于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人们在心理上有了一定的耐受力。频繁发生的汽车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未对社会生活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冲击。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也已经失去了新闻价值。比较而言,自2003年5月1日美国宣布对伊位克战争结束以来,在此后的6个月中有130余名驻伊美国军人丧生,引起国际新闻界和美国民众的强烈关注和对每起伤亡事件的逐一报道;同一时期美国有20000余人死于车祸,在国际上却未见什么报道,新闻界对此己经“习以为常”。
3.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容忍性。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凡是没有违章行为的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协议,即可了结。以往发生的车祸致人员伤亡事故以“私了”的方式处理,虽然交通法规规定此类事故必须报案,实际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将事故了结完毕,也无人追究。
4.在当前汽车事故和人员伤亡总数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汽车事故后的“事后处置”支撑起了一个庞大的服务产业,提供了待遇不菲的一批就业岗位。形成了汽车保险、律师事务、事故汽车修理、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人工假肢生产、丧葬殡仪等一整套事后服务部门,并且这支“事后处置”服务队伍还在扩大。我国在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时,主要统计了交通工具和道路设施等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将“事后处置”的这些开支计入事故损失的话,这将是一个很大的数额。例如,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15940人(按“国际统计标准”),以每人平均赔偿6万元(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则需支付70亿元,加之伤残的56.2万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等,汽车和交通设施的损失,合计数额远远超出国家公布的33.2亿元的损失数额。例如,美国公布的2000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4万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15亿美元。因此,国际上的一些交通研究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一般为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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