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二、露天采场的总出人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三、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四、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当遇特大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五、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站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回路供电;任一回路停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七、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八、临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不得使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九、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十、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最大径流量。
十一、溜井应有良好的防、排水设施。雨季应减少溜井储矿量;溜井积水时,不得泻入矿粉,并应暂停放矿,采取安全措施妥善处理积水后方能放矿。
十二、排土场应有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排土台阶应保持平整,并保有3%~5%的反坡。
十三、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十四、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信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和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