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褐煤煤场储煤通用措施
1.1 褐煤存放时间为6个月,每年倒垛两次。时间定在春季3~4月份和秋季10~11月份,倒垛时必须完全彻底。
1.2 倒垛时分段进行,一般控制在2万吨煤左右,保证煤场库存量。
1.3 储煤时做到边储煤边压实,横向压实,储煤高度不超过2米。压实后可继续储煤,一般储三层煤,最后在最高点,纵向找平压实;如果纵向压实,可一次储煤到最高点,但必须留出两个推土机的车位,以便拨边分层压实,煤层高度不超过500mm,一直压到最高点。
1.4 煤场储煤必须留出防火道,以便局部自燃时,推土机进行压实处理。上部发生自燃,且推土机不能压实时,应及时将自燃煤清除。
1.5 煤场发生自燃时严禁浇水处理,如自燃严重应及时清理掉自燃煤,然后将底部存煤推到里侧压实可继续存煤。
1.6 根据煤场大小,进行褐煤储存,避免超量存储。
1.7 储煤必须一次压实成型,不能出现溜边。
1.8 对于大面积自燃,推土机处理时,应防止塌方和推土机滑坡。
1.9 由于各厂储煤方式不同,制定的具体措施应结合本厂实际,但不应违背褐煤煤场储煤通用措施。
2.安全技术措施
4.1.1 煤场
做好厂内铁路的维护、检修工作、确保线路畅通。
4.1.1.1 原则上到厂褐煤不在储煤场进行存储,褐煤到厂经混配后直接上到原煤斗,防存储期间发生自燃,增加燃料上煤难度,避免煤中带火。若来煤量大,储存到储煤场的专储位置,且储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7天。
4.1.1.2 燃运部要加强对煤场储存褐煤的检查和管理,其存放措施参照褐煤煤场储存通用措施执行。
4.1.1.3协调好铁路部门,合理制定采购运输计划、防止挤、压车现象发生。
4.1.1.4 完善卸煤的环境条件,做好短时间进大量褐煤的针对措施。
2.1.2 配煤
2.1.2.1上煤时两路皮带同时运行,一路皮带上蒙东褐煤,另一路皮带上其它煤种,调整叶轮给煤机频率,按照试验要求的比例混配。
2.1.2.2严格执行混配煤措施,加强燃料调度员与集控值班员、燃料调度员与值长、值长与司炉的联系,按混配煤措施将褐煤上到指定炉的指定磨煤机原煤斗内。并将上煤情况及时通知司炉。
4.1.2.1根据锅炉燃烧情况,利用翻车机、叶轮给煤机、筒煤仓等现有设备,不断改进混配煤技术。
4.1.2.2加强入炉煤质的化验管理,并及时反馈到燃料分场调度。
4.1.2.3燃料分场应严格控制褐煤的混烧比例,并保证混配均匀。
2.1.3 输煤系统
2.1.3.1 有条件时,将输煤段输煤皮带全部更换为阻燃皮带,防止皮带着火事故的发生。
2.1.3.2 由于褐煤粉尘浓度大,各输煤段要投入除尘装置。
2.1.3.3
2.1.3.4 每个班在上煤工作结束后要将各输煤段皮带上与地面的煤与粉尘刮净和清扫干净。不允许留有积粉与煤等杂物,以防自燃烧损设备。
2.1.3.5 卸煤沟、输煤段增设喷淋水管路,增加供水泵,保证可靠的水源,当煤粉自燃时能及时扑灭。
2.1.3.6 输煤段内溜子加装衬板,以防堵煤挂蜡。
2.1.3.7 皮带上煤时将原煤中携带的草、木材、油脂、雷管等易燃易爆物清除掉。
2.1.3.8 输煤段内的消防水系统应加强维护、保证好用。
2.1.3.9 输煤段内电缆应定期清扫,防止积煤自燃,引燃电缆。
2.1.3.10 输煤皮带停运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设备停运中皮带上不允许存煤。
2.1.3.11 皮带着火应立即停止皮带运行,用现场灭火器或水从着火两端逐渐扑灭,阻止火焰蔓延。
3.1.3.1设立专卸褐煤的位置,并与其它卸煤车位设有明显标志。
3.1.3.2燃料分场、运行分场要设专人每天检查消防系统,确保消防系统运行正常,防止褐煤自燃后将输煤皮带烧损事故的发生。
3.1.3.3 输煤皮带在输送褐煤时,运行各段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如发现褐煤冒烟着火时,及时处理将火扑灭,并汇报有关部门领导。
3.1.3.7 输煤皮带停止前,需将皮带上存煤排空,方可停止输煤皮带,防止自燃损坏设备。3.1.3.5褐煤粉尘浓度大,因此燃料运行工作人员工作时要戴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当采用筒仓配煤时,如来煤有自燃现象,应及时将自燃煤清除,以防筒仓发生火灾事故。
4.1.3.1 用翻车机上褐煤时,若有自燃情况发生,应用消防水扑灭火种后再上煤。
4.1.3.2 在燃料输煤设备上装设喷淋装置,及时消除煤中自燃现象,防止输煤皮带烧损和自燃煤进入锅炉原煤斗。
4.1.3.4 输煤系统附近的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保证随时正常投入。
4.1.3.6 输煤皮带停运时,要将皮带上的煤走完以后再停,设备停运中皮带上不要存煤。同时在皮带运行和停运中,每班都要按规定全面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消除。
4.1.3.7 对落煤筒内积煤及输煤皮带附近积煤要及时清理干净,不在输煤皮带附近堆放积煤及杂物。
4.1.3.8 作好输煤皮带间除尘工作,防止因积粉自燃和粉尘浓度大引起爆炸。
4.1.3.10 粉尘浓度较大、积粉较多的场所发生着火,不能用消防水枪或灭火器直接喷射,应采用雾状水灭火。
2.1.4 制粉系统
2.1.4.1 制粉系统的温度、压力表应指示准确。
2.1.4.2 加强制粉系统保温,防止煤粉因结露产生结块、沉积。
2.1.4.3 制粉系统各部的防爆门要按防爆规定安装(内层为5-8mm的石棉垫,中间为防潮油纸,外层为铁皮,该铁皮厚度为0.25-0.35mm。对于直径600mm以上的铁皮要做成单咬口的,600mm以下的要划痕,深度为厚度的50%),制粉系统防爆设备完好率达100%。
2.1.4.4 防爆门应处于严密状态,不可漏进雨、水,以免造成结块积粉而自燃。
2.1.4.5 加强给煤机的维护检修工作,保证能连续均匀给煤,在磨煤机入口空心轴承侧焊接刮刀,防止遇到湿煤时入口积煤堵塞。
2.1.4.6 为防止给煤机内煤粉积粉自燃爆炸,在给煤机前、后端加装消防蒸汽喷嘴。
2.1.4.7
2.1.4.8 粗粉分离器每月要检查一次,清除杂物,防止积粉,引起着火爆炸。
2.1.4.9 对漏风的粉仓上盖,锅炉与修缮分场配合进行处理,消除漏风。
2.1.4.11 合理设置粉仓温度测点和报警装置,加强粉仓温度监视,并使吸潮管运行良好。
2.1.4.12 粉仓应定期降粉,最低粉位应降至1米,降粉周期由原来的10天一次改为5天一次。降粉时为防止粉仓无粉空间加大有可能氧量增加,应做好防爆准备。
2.1.4.13 运行中,严禁在制粉系统设备及管道上进行焊接及其它明火作业。
2.1.4.14 掺烧褐煤时,磨煤机出口温度保持不超过75℃。
2.1.4.15 钢球磨中储式制粉系统,粉仓采用低粉位运行方式,一旦粉仓发生异常,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这样也能降低其突然爆炸后产生的后果。
2.1.4.16 应加强运行管理,锅炉正常运行中,对容易积粉的磨煤机再循环风门等,应定期吹扫。
2.1.4.17 定期检查磨煤机入口热风门、温风门、总风门,使之能严密关闭,远方操作好用。
2.1.4.18 对漏粉的地方及时进行处理,防止与空气、外部火源直接接触。
2.1.4.19 电厂锅炉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制粉系统在低出力运行或启、停过程,因此运行人员在此期间应停止巡视检查。
2.1.4.20 运行人员应密切监视粗粉分离器、细粉分离器、钢球磨、粉仓等重点部位。
2.1.4.21 由于运行造成的煤、粉外漏要及时收净,到交班没收净时,只进行设备交接班,卫生由交班人员继续处理,直至合格后卫生再交接班;设备原因漏煤、粉,要立即找检修处理,不能及时处理,当班司炉可越级向生技处报告。
2.1.4.22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运行规程和安全规程,控制制粉系统运行中的各参数值,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2.1.4.23 正常运行交班时,粉仓温度不准超过70℃,否则采取降粉措施。
2.1.4.24 遇有制粉系统堵煤、堵粉等故障时,为防止设备损坏与人身伤害,运行人员应按《锅炉制粉系统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2.1.4.25 所有锁气器关闭时要严密,不应采取吊起固定的方式,遇有动作不灵活时,要联系检修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2.1.4.26 启、停磨煤机时要检查磨煤机入口和给煤机处有无火源。
2.1.4.27 停磨煤机前必须将磨煤机(三次风粉管煤粉)吹扫干净,防止积存煤粉而发生自燃现象。
2.1.4.28 磨煤机停备时,应关闭吸潮管,杜绝一台磨煤机运行,两侧吸潮管门都开着的现象(这样停备侧吸潮管就是进风口),以免粉仓漏进空气。
2.1.4.29 磨煤机停用时间不得超过2h以上,防止积存煤粉停留时间长而发生自燃现象。
2.1.4.30 当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要及时关闭粉仓吸潮管门,发现堵塞及时进行处理。
2.1.4.31 制粉系统停运前,给煤机必须走空,严禁存煤。
2.1.4.32 停炉备用时要压死锁气器,防止漏风。
2.1.4.33 遇有48小时及以上停炉时,要按规定将粉仓内煤粉烧净,以防粉仓煤粉自燃着火。
2.1.4.34 当发现制粉系统有自燃现象时,应停止通风,防止空气进入其内部。磨煤机入口发现自燃时,应加大给煤,同时采取措施压住回粉管锁气器。
2.1.4.35 粉仓内发生自燃时,停止向粉仓继续送粉,并关闭粉仓吸潮管,进行降粉,然后再升粉位,采用多次升降粉位的方法处理。
2.1.4.36 发生制粉系统爆炸,应调整锅炉燃烧,防止锅炉灭火。
2.1.4.37 制粉系统消防蒸汽的投入,应采用电动门控制,确保能可靠投入,若手动不但投入慢,而且易对操作人员构成威胁。
3.1.4.1 加强对锅炉制粉系统维护检修工作,对漏粉、漏煤及时进行清理。特别是1、2号炉皮带给煤机下部和尾部的存煤,每天白班要及时进行清理。
3.1.4.2 1、2号锅炉磨煤机入口空心轴承侧设有焊接刮刀(原设计没有),为了防止湿煤在磨煤机入口常时间粘堵,每班运行人员必须对磨煤机入口检查一次,发现有粘、堵煤时要及时进行清理干净。
3.1.4.3 制粉系统各部防爆门及储煤筒仓防爆门,要按防爆规定进行安装,防爆门完好率达到100%。
3.1.4.4对煤粉仓上盖的漏风,锅炉分场要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煤粉发生自燃。
3.1.4.5 要及时处理制粉系统各管道的漏粉和漏风,特别是当热风门不严、锁气器卡涩现象发生时,要及时更换和处理。
3.1.4.6 磨煤机入口没有刮刀,应进行设备改造。
3.1.4.9 电厂锅炉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制粉系统在低出力运行或启、停过程,更应注意巡视检查。
3.1.4.10 制粉系统粗粉分离器每半月由检修人员进行检查一次,清除杂物及积粉,防止积粉自燃,引起着火爆炸。
3.1.4.11 制粉系统木屑分离器每班必须进行清理一次。
3.1.4.12 当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应及时关闭吸潮门,注意潮管温度变化;定期派专人每天对吸潮管进行检查,如发现堵塞必须及时处理。
3.1.4.13 送粉绞笼在停止以前必须将送粉绞笼内的煤粉排净,方可停止运行,防止送粉绞笼内积粉自燃。
3.1.4.14 停止锅炉制粉系统前,关闭原煤斗插板,将皮带给煤机上的煤排空后,停止给煤机,并将磨煤机内煤粉抽净后,方可停止磨煤机,切换风系统。
3.1.4.15 3.1.4.16 有计划锅炉停炉时间超过72h时,必须将1、2号原煤斗内存煤和粉仓内煤粉烧净。
3.1.4.17 当制粉系统堵煤、堵粉、自燃等故障时,必须按《锅炉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3.1.4.18 当发现制粉系统有自燃现象时,应停止通风,防止空气进入其内部。磨煤机入口发生自燃时,应加大给煤,同时采取措施压住回粉管锁气器。
3.1.4.19 如发生制粉系统爆炸后,应紧急停用该套制粉系统,处理后需全面检查,确认无火源时,方可进行检修。
3.1.4.20 当粉位低,发生煤粉自流现象时,要就地检查喷燃器的来粉量,及时停止所对应给粉机的运行,并投油稳燃,防止锅炉灭火。
3.1.4.21 在高浓度、高速度含粉粒气流不断冲刷下,细粉分离器较容易被磨损,甚至磨穿,而产生漏风现象,因此,应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磨穿现象,应及时修补。
3.1.4.22 细粉分离器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粉粒的吸湿以及电荷等原因,壁面百叶窗导流器等部位会产生积粉,在细粉分离器暂停或检修时应及时清除,以防出现煤粉自然现象。
3.1.4.23 应定期清除细粉分离器堵塞部位。保证细粉分离器锁气器的密封作用,避免漏风。
细粉分离器应全面保温。
3.1.4.24 粗粉分离器在长时间运行时,易造成顶帽锥积粉,要求停止制粉系统运行时,进行通风吹扫一定时间,否则,长期运行一旦达到一定的粉尘浓度时易造成爆炸。
4.1.4.1 锅炉运行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首先掌握褐煤的特性,以便在试烧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4.1.4.2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门薄铁板应符合规定,保持防爆门完整、严密,及时清除门上的异物以免防碍其动作,保证制粉系统防爆设备完好率达100%。
4.1.4.3 防爆门应处于严密状态,不可漏进雨、水,以免造成结块积粉而自燃。
对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烧坏电缆,应改变动作方向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
4.1.4.4 保持制粉系统的严密性,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及时消除。
4.1.4.5 保持制粉系统及设备周围环境的清洁,应定期清扫,消除积粉,以防止煤粉自燃,引起火灾。
4.1.4.6 试烧褐煤期间,禁止任何人员在制粉系统防爆门和给煤机落煤管入口附近停留,并对制粉系统的检修作业做好事故预想。
4.1.4.7 处理风扇磨回粉管堵塞时,应在倒换到磨制原有煤种后进行。
4.1.4.8 制粉系统的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定期使用,消防水源充足、水压符合要求,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防备制粉系统发生突发事件。
4.1.4.10 锅炉运行中要定期对原煤斗倒斗,停炉前要烧净原煤斗的蒙东褐煤。
4.1.4.11 严格控制原煤斗的褐煤量,保证风扇磨连续磨制蒙东褐煤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以防止连续磨制时间过长造成分离器内产生积粉自燃的可能,待磨制其它煤种1小时后方可重新磨制混煤。
4.1.4.12 制粉系统停止运行时,对系统进行充分吹扫,防止系统内积煤、积粉。
4.1.4.13 4.1.4.14 加强制粉系统设备的消缺和维护,保证制粉系统各风门能严密关闭,远方操作好用。
4.1.4.15 恢复分离器的蒸汽消防系统,保证其能及时投入,满足防爆要求。
4.1.4.18 风扇磨煤机运行中,尽量减小入口负压,以磨煤机入口不反热风为原则,以提高其干燥和通风出力。
4.1.4.19 试烧褐煤时,如磨煤机发生断煤,应采取及时关小热风门、开大冷风门的方法,降低磨煤机出口温度,防止发生制粉系统爆破事故。
4.1.4.20 如风扇磨回粉管堵塞时,应停止磨煤机,然后进行疏通,以防运行中处理时对人身造成伤害。
4.1.4.21 电厂锅炉所燃用的煤粉粒度,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制粉系统在低出力运行或启、停时,更易造成爆炸,运行人员在此阶段应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4.1.4.22 制粉系统停运前,给煤机必须走空,严禁存煤。
4.1.4.24 发生制粉系统爆炸后,应紧急停用该套制粉系统,处理后需全面检查,确认无火源时,方可检修,重新启动。
4.1.4.25 消防蒸汽的投入,应采用电动门控制,确保可靠投入,若采用手动易对操作人员构成威胁。
4.1.4.27 合理安排磨煤机、给煤机的检修,遇有磨煤机换轮作业,应将原煤斗内的蒙东褐煤烧净后方可发出工作票,以防原煤斗内长期积存褐煤发生自燃。
4.1.4.30 现场重要部位要有警示牌,尽量减少无关人员在危险点停留、通过。
4.1.4.31 根据褐煤现场实际试烧情况,随时补充修订安全措施,并确定锅炉本体及制粉系统各部具体控制参数值,以指导运行调整工作。
3.1.5 燃烧系统
3.1.5.1锅炉灭火保护必须全程投入,防止锅炉灭火,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保护退出。因工作需要必须将保护退出时,必须请示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退出保护运行。
3.1.5.2炉膛火焰监视器可以清晰地观察炉内火焰。
3.1.5.3燃烧器的火检检测装置运行可靠。
3.1.5.4锅炉声光报警信号反应灵敏准确。
3.1.5.5运行人员要定期检查受热面的结焦情况,发现结焦和堵灰要及时处理,确保受热面清洁。
4.1.5.1 由于褐煤挥发分高,着火点提前,燃烧迅速,要经常检查燃烧器,防止发生燃烧器烧损事故。
4.1.5.2 加强对锅炉出口烟温的监视,经常检查炉内有无结焦情况,发现有结焦现象,应及时进行清理。
4.1.5.3 锅炉灭火后,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切断燃料,严格执行吹扫程序,严禁抢点,引起爆燃,严格按《锅炉运行规程》中规定进行处理。
4.1.5.7 加强对冷灰斗、灰沟的检查,发现冷灰斗棚灰、灰沟堵灰,及时处理,处理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上一篇:尾矿库防洪防汛措施
下一篇:洒水防尘管路安装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