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属高瓦斯矿井,为确保矿井实现安全生产,杜绝放炮事故的发生,特编制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管理
1、根据矿井设计及安全专篇的要求配备安装矿井主扇和备用扇,确保矿井有足够的风量。
2、加强通风设备和设施的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稳定。
3、加强局部通风的管理,确保各掘进头及作业点有足够的风量,局扇由通护队安排瓦检员管理,严禁任何人任意停开局扇。风筒必须吊挂平直,接头处严密不漏风,破损处要及时修补更换,风筒出口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米,拐弯处要用铁弯头。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90 m3/min。
4、临时停工后,不得停风;局扇因故停风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把所有人员撤到进风流中,瓦检员在巷道开口处设栅栏或揭示警戒并报告调度室。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瓦检员按规定进行排放。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措施报批,由救护队按措施规定排放瓦斯。
5、严禁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
二、放炮管理
1、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专门人员担任。(由班队长落实)
2、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的非金属炸药箱、雷管箱内,并加盖上锁。炸药雷管不得混装,炸药、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将药箱放在警戒点以外的安全地点。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去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轻拉前端脚线将管体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的脚线末端要扭结短路。
4、做炸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炮药箱附近进行,禁止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
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以及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颈部装入,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短路。
5、必须按照爆破说明书要求使用炮泥,剩余部分由黄泥填满封实,要求封填长度不得小于0.5米,,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瓦检员现场监督)。
6、必须正向装药,正向爆破,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放炮母线严禁出现明接头,凡有接头的地方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以上六条由放炮员执行,瓦检员监督。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及“停动力电源远距离放炮”制度。由班长、放炮员和瓦检员负责,放炮钥匙由瓦检员保管好,不得转交他人使用。
8、设专门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当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装药放炮。由瓦检员负责监督。
9、严禁在井下用放炮器与母线导通试验,严禁连续两次扭放炮器。由瓦检员监督、放炮员执行。
10、放炮前必须开启喷雾防尘,炮后用水冲洗岩帮,装矸洒水。
11、炸药雷管必须使用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毫秒延期雷管,总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
12、如遇残爆或拒爆,处理拒爆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规定进行(贯彻该措施时一并贯彻)。
13、在拒爆,残爆眼未处理完之前,严禁从事与处理瞎眼无关的工作。
14、放炮警戒:距放炮点100米以外全负压进风流的安全地点,每班由班组长布置并检查落实警戒岗到位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由班长负责安排警戒人员,炮放完后由放炮员撤除警戒,安全员监督执行。
15、迎头炮放完15min后,经瓦检员检查瓦斯,确认瓦斯浓度低于1.0%后,安全员沿途检查顶板,通风及巷道支护等无安全隐患后,方可送动力电源,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其它:
1、机点设备定期检查、维修,达到部件齐全完好,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2、采用湿式打眼,实行综合防尘,严禁干打眼。
3、防尘管路必须紧跟工作面,放炮前、后及出货过程中必须进行洒水降尘。
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XX煤矿2007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5、一旦发生灾害立即启动《XX煤矿2007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实行紧急逼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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