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机电设备事故,提高生产效率,利用倒班日对机电设备进行预防性检修,特此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参加检修的维修电钳工,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操作。
第2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3条 必须熟悉采掘设备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熟练的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分布、设备性能及电缆与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4条 必须清楚设备安装地的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5条 必须掌握现场电气事故处理和触电事故抢救的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6条 严格执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7条 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验电笔和常用工具、材料、停电警示牌及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并保持电工工具绝缘可靠。
第8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械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严禁空顶作业。需要用棚梁起吊和用棚腿拉移设备时,应检查和加固支架,防止倒棚伤人和损坏设备。
第9条 排除有威胁人身安全的机械故障或按规程规定需要监护的工作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10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11条块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12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或安排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
第13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操作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14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电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15条 在有瓦斯突出或瓦斯喷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设备盖检查时,必须切断设备前级电源开关后再进行检查。
第16条 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17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多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必须与所供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人员联系好,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工作时,方准送电。
第18条 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发出试运转信号,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正式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第19条在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测试地点瓦斯浓度必须在1%以下;测试设备和电缆的绝缘电阻后,必须将导体放电。
三、检修准备
第20条 准备工作面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油脂、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21条 办理计划停电审批单等相关事项,严禁无计划停电作业。
四、检修
第23条 对工作面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24条 检修中发现漏电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或漏电、刮板输送机、液压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号不响、电缆损伤、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第25条 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天检查一次设备外部。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沾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凡士林,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26条检修设备需要拆检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煤屑等杂物掉入机器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净的地方。
第27条 拆装机器应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按照一般检修工艺的要求进行,不得硬拆硬装以保证机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28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把所拆的零件和线头记清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29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甩掉开关的保护组件。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30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31条 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机电设备用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
第32条 各种电气和机械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维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不准擅自甩掉不用。
第33条 注意检查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有无漏液现象,保持其液质、液量符合规定。液力耦合器用易熔合金塞内应无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34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任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检修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第35条 对机械设备检查润滑情况,按规定进行加油和换油,油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五、特殊操作
第36条 检修中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37条 局部通风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电源必须实行联锁。严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矿调度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后(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
第38条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使触电者迅速脱离带电体,然后就地进行人工呼吸,同时向调度室汇报。触电者未完全恢复,医生未到达之前不得中断抢救。
六、收尾工作
第39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40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
对本班未处理完的事故和停电的开关,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上一篇:Ⅲ主暗运输机石门修复安全技术措施
下一篇:多点驱动皮带机头安装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