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事故预防措施的实施,使得系统尽可能地减少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而事故控制与应急救援措施则使得系统尽可能地减少了事故发生的严重性。但从事故特性可知,无论采取了何等先进的技术措施和严密的管理措施,事故有时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既使到了科学技术更为发达的明天,人们发明并掌握了更高的生产技术、更先进的材料设备,仍要面临这类新技术所带来的、有时可能是难以预料的后果,更何况在人类控制能力之外的自然灾害。因而,采取保险的方法,补偿因事故或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使企业具有重新恢复生产的能力,使家庭得以休养生息,是事故预防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预防、自留和转移4种方法。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保险就是转移风险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
工伤保险对事故预防控制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 直接干预事故预防工作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宣传、教育、检查和奖惩等措施,并支持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支持和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监督检查。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2) 通过工伤保险自身管理,形成对事故预防的间接影响作用
通过实行保险费由雇主负担的原则和采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奖励制度,迫使企业或雇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关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因事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1. 工伤保险
(1) 工伤及工伤保险
工伤包括致伤和致残两方面。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职业性疾病也属因工致残的保障范围内,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基本含义是: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实行工伤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预防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工伤保险的职能
工伤保险的职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 工伤补偿:根据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同情况提供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② 事故预防与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和社会关注企业安全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③ 康复:从单纯经济补偿向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转变,是现代工伤保险的显著标志之一。这是积极主动的功能。职业康复工作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在工伤保险费用上的支出。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紧密联系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
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从建立夷始就确立了下列原则:
(1) 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原则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凡立法规定实施范围内的企业、雇主都必须参加,依照法定内容履行应尽的义务。
(2)“无过失补偿”原则:也称无责任赔偿原则。按照该原则,不论工伤事故的原因出自哪一方,都应依法按规定对受伤害者给予经济补偿。
(3) 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事故属职业危害,是企业生产成本的特殊组成部分。因此,个人不必缴费,而由企业承担全部法定保险费用。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4) 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在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中,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最高。
(5) 经济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除了被动的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功能外,还应在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减少职业危害、及时抢救治疗、有效的职业康复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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