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的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在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未经国家指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特别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没有严格按照“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一标志”(安全标志)的要求选用,这样就失去了安全防护的作用。
例如在易燃易爆场所应该穿着防静电工作服,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静电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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