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保管员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要按规定做性能检查,变质或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入库或发放使用。
2、保管员严格按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破器材收发登记表登记账簿,做到帐物相符,专人领退(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通过仓库负责人或安全部门同意才可代领、代发),并对仓库的日常安全负有保卫责任。严禁迟到早退,保证做到24小时不脱离。
3、保管员在库区内严禁使用烟火和明火照明(包括一般的白炽灯),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贮存,尤其是雷管库必须严密,杜绝鼠害,并与贮存室的距离达20米以上。
4、保管员对爆破器材堆放点100米范围内,有权查禁烟火并标设醒目的警示牌。
5、保管员如发现民爆物品缺、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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