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社会主义法制包括制定法律和制度以及对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与遵守两个方面:二者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社会主义法制健全与否的标志,不仅取决于是否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从根本上说,决定于这些法律和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真正得到遵守和执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做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已初步形成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的、以安全生产法为主体的、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行政规章、技术标准所组成的综合体系。由于制定和发布这些法规的国家机关不同,其形式和效力也不同。这是一个多层次的、依次补充和相互协调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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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外,为数最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专业技术问题做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性质。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从属性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细则、通知等。这些行政规章和从属性、规范性的文件,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