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济的估算基本思想是:首先计算出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间接经济损失,然后根据各类事故的非经济损失估价技术(系数比例法),估算出事故非经济损失,两者之和即是事故的总损失。即有计算公式:事故经济损失=∑L1i?+∑L2i??
事故非经济损失=比例系数×事故经济损失;?
事故总损失=事故经济损失+事故非经济损失。?
式中:L??1i?─i类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L??2i?─i类事故的间接经济损失。?
不同的事故类型,如化工行业的火灾爆炸事故,或是煤矿的伤亡事故,它们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有一定的比例规律的,常用“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来反映这种规律。如果有了这一规律系数结论,我们在评价相应类型的事故损失时就容易多了。如发生了一起石油化工的爆炸事故,其造成的总损失,我们可以将直接损失部分再乘以相应的“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即可。国际上有许多专家学者长期致力于这一系统规律的研究。下面是一些国家学者对“事故损失间直倍比系数”的研究结果:美国Heinrich 1941年根据保险公司5000个案用法国化学工业的事故资料研究结果也是4;法国Legras 1962年从产品售价、成本关系例的研究结论是4;法国Bouyeur 1949年根据本国的事故统计研究结论也是4;法国Jacques 60的研究中得出的结论是2.5;Bird和Loftus 1976年的研究结论是50;法国Letoublon 1979年针对人身伤害事故的研究结果是1.6;Sheiff 80年代的研究结论是10;挪威Elka 1980年针对起重机械事故的研究结论是5.7;Leopold和leonard 1987年的研究结论认为间接损失微不足道(将很多间接损失重新定义为直接损失);法国Bernard 1988年的研究结论是3;美国Hinze和Appelgate 1991年对建筑行业百余家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引起的损失的研究,其结论是2.06;英国HSE(OU) 1993年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是8~36(因行业而异)。从中可看出,针对不同行业的事故类型,甚至由于研究的口径的不同,其研究结论差异较大,但共同的结论都表明间接损失大大高于直接损失。?
事故损失对社会经济影响有多大?这是各个国家关注和长期研究的问题。根据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HSE)提供的资料表明(来源:The costs to Britain of workplace accidents and work related ill health in 1995/1996,HSE Books,1999.),一些各国对事故损失占GDP的比例研究结论是:英国在1995~1996年间统计结果是1.2~1.4%;丹麦1992年的统计结果是2.7%;芬兰1992年统计结果是3.6%;挪威1990年统计结果是5.6~6.2%;瑞典1990年的统计结果是5.1%;澳大利亚1992~1993年间的统计结果是3.9%;荷兰1995的统计结果是?2.6%?。还有一些国家的研究结果是:意大利1996年事故损失达280亿欧元占3.2%GNP;奥地利每年至少为22亿欧元,间接损失估计为1.4%的GNP,至少为4亿欧元;比利时每年直接损失7500亿欧元,间接30亿欧元,事故总损失估计为2.3%GNP;德国1995年的事故损失为450亿欧元(用工时损失来反映损失量);爱尔兰1996年的事故损失为1.84亿欧元,为0.4%GNP;卢森堡每年事故直接损失8600万欧元,间接损失1.72~3.44亿欧元,损失占GNP的1.3%~2.5%。?
国际石油行业对事故经济影响的研究表明:石油承包建设工程的事故损失占合同额的8.5%;石油运输公司发生的事故损失占利润的37%或运行费用的1.8%;对于石油平台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达到380万英镑/年,或相当于平台每周停产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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