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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经济激励的应用

2004-04-1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企业外部的解决对策?
    国家及各地区政府加强法制。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管理上。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这两类企业特点的员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管理权限,建立监管体系,将这些企业的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可以参考国际惯例来完善我国企业员工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成立以来,已经颁发了大量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公约、建议书,形成了一套符合现代化大生产要求和许多国家实际的劳动保护法规体系,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借鉴国际公约,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员工安全法律体系,不失为一种捷径。?
    总之,在改革开放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过程中,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必会遇到各种新的问题,制定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依靠法制是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
    (2)经济处罚对策?
    对企业因忽视员工安全管理而引发伤亡事故的,除了加大法律监管力度,还要适当使用经济处罚;而对于员工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企业,也可予以经济上的奖励,从而发挥经济杠杆在遏制伤亡事故中的作用。?
    ①将企业生产效率与员工安全管理结合,加大奖惩力度。企业生产的主要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但往往当效益突飞猛进的时候,伤亡事故的隐患也在增加。为此,将企业效益与员工安全管理结合,针对不同规模的劳动生产率(产量),制定不同的伤亡指标,确立相应的奖惩基数。具体地讲,企业效率越高,伤亡人数指标越低,相应地奖励金额越高。?
    ②提高对因工死亡员工支付的抚恤金额,并加大惩罚力度。目前,我国对企业员工安全事故中死亡人员支付的抚恤金偏低,不足以起到遏制伤亡事故发生的作用。当前,我国大致有三种支付标准:一是按原劳动部统一标准执行,因工死亡或因工伤致终身丧失劳动能力者,其损失工作日按6000天计算。以6000天的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对死亡和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者的抚恤金。二是按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如福建省人大于1994年1月20日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中规定,每因工死亡1人,赔偿20~25年平均工资的总额。三是按民航对因空难死亡者,每人一次支付20万元作为抚恤金或赔偿费。上述三种办法,因平均工资相互之间差异较大而存在较大出入。?
    (3)突出工会的监督职能?
    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着独特的地位。全国总工会在1997年分别颁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这三个条例,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工会对企业员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企业、员工三方面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特别是在“三资”、私营企业中,企业侵犯员工安全权益的现象有时还很严重。因此,在建立健全工会组织的同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是联系国家监督和员工群众性检查的纽带。它应该主动代表员工的要求,善于监督检查,做好超前和事后的监督工作,并把握自己在新形势下的位置,切实为保障员工安全做出贡献。?
    (4)完善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就建立了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当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保险条例》中一些规定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工伤保险实施范围过窄,企业间缺乏互济,待遇标准过低等方面。为此,原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正式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开始探索改革之路。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上,主要体现四方面的变化:①开始建立广泛适用、统一、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制度,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职工。②由“企业保险”变为社会保险。通过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以及对工伤保险事业的社会化管理,突破旧体制形成的“企业保险”管理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平等竞争的需求。③初步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企业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高风险多交费,低风险少交费;事故多多交费,事故少少交费。克服以往工伤保险工作重事后补偿,轻事前预防的片面性。④规范待遇项目和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权益,发挥工伤保险的补偿和保障作用。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方面推动了企业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则保障了职工人身安全。因此,有必要尽早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以使所有职工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