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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基础与应用/第8节 安全生产的国际法律事务

2004-05-03   来源:中国安全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8.1 概述
  21世纪进入了全面竞争为最主要特征的新的经济发展时代。伴随着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加入WTO问题的思考,近年来,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出现的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的倾向,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所谓国际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倾向,是指欧美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近年来力图推行如下战略的动向,即"只有采用同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与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以期共同对抗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对那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较差而又采取措施改进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制裁和谴责"。目前,西方国家正努力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并力争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以促成这一战略的实现。其目的是要在贸易中通过引入包括安全卫生标准在内的统一的劳工标准,使得一些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价格上扬,从而达到保护发达国家工人和产业利益的目的。而低成本劳动力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尽管从表面上看是保护劳工利益,但实际上是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及相适应的渐进的市场开放模式,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因此,该提案一出台就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且屡屡未获通过。但是,它的存在和发展对以我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今后的对外贸易带来的挑战和威胁,则是不容忽视的。
  分析上述趋势的形成,可以看出既有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盛行等客观原因,也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性因素,还有发展中国家自身存的问题。首先从国际上实行贸易保护政策的手段来看,通常有设置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堡垒两种措施。由征收进口关形成的进口壁垒,能起到保护本国同类商品的国内市场的作用,因而曾经是进口国使用的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但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及由此保护的进口替代的负面效应越来越受到各方面抨击,再加上世界贸易组织也在致力于降低关税、消除壁驿、推行贸易自由化,因而,随着贸易向自由化方向的不断发展,各国关税税率正不断下降。从现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看,非关税壁垒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虽然关税是各国通常使用的贸易保护手段,但会受到许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限制,还容易受到有关国家的报复。而各种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实效性,所以被各国普遍用来作为限制进口商品,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近十多年来,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逆差不断上升,而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配额、许可证制度等常见的非关税措施受到严格约束,因而旨在保护本国工业不受冲击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体化的提案便被频频提出,反倾销手段亦被频繁使用。
  从发展中国家本身存在的问题来看,由于经济实力、技术实力不足或法规不健全,出口商品在安全卫生或环保主面暴露出种种问题,不尽理想的甚至是恶劣的劳动条件、劳动场所的存在,国内严重的伤亡事故及职业病伤害状况,都给西方国家制造这种贸易壁垒提供了口实。面对新的挑战和威胁,人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保证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标志。严重的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仅给人民的安全与健康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甚至会在人权问题上被别人做文章,产生极为不良的国际影响。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既是国内问题又是国际问题。
  面对新的挑战和威胁,应该认真分析差距,积极探索内外结合的应对方略。为了促使企业在安全卫生方面达到和满足国际市场变化发展的标准要求,为了使我国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潮流,学习、掌握和适应世界贸易规则与惯例是至为关键的。
  8.2 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平协约与国际联盟同时成立的,其前身为国际工人法律保护协会。1946年它正式成为联合国主管劳动和社会事务的专门机构。从成立至今,它在支持国际社会和各国为争取劳动者充分就业、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公平地分享进步的成果、保护工人生命和健康、促进工人和雇主的合作以改善生产和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8.2.1 国际劳工组织概况
  国际劳工组织由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秘书处)构成。此外,还有其他附属机构,如国际劳动科学研究所、国际保障协会、国际职业安全卫生信息中心等。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级织成员代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一次。理事会是国际劳工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它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各项重要问题,监督国际工局行使其职责。理事会由政府理事28人、工人理事14人和雇主理事14人组成,均由国际劳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识的常设工作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会议的秘书处。其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负责处理国际劳工组织的日常事务。
  劳工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它的三方结构。即该组织的各种活动都有各成员国的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所有代表都以平等的身份商议问题。三者在劳工组织促进下开展的对象,是该组织取得权力的来源。它使该组织有可能解释每个国家的目标和愿望,反映它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并根据有关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形势作出切合实际的决定。劳工组织为了完成它的各项任务,还与国际社会的其他组织进行着密切的合作。
  国际劳工组织坚持"以社会正议为基础,建立世界持久和平"的根本宗旨,坚持对促进社会进步为最终目的,几十年来,一直通过各种艰苦的努力行使着自己的职能。即:协助各国发展并提高劳工立法标准和劳动规范,以保护劳动者,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在企业政策和管理、员工训练和使用等方面,提供技术帮助,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研究失业、劳资关系、经济发展及技术改进等社会问题,编纂劳动统计资料与其他宣传资料;保护国家国际性的劳工移民,保障劳工工会权利及其他人权,致力于劳工参与社会经济及决策的推动工作;鼓励各国政府、劳工、雇主三方代表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人员交流信息。到1993年为止,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50多个成员国。各成员国都坚持劳工组织章程的各项原则,共同致力于劳工组织的工作,而且提供所需的资金。随着成员国数目的增长,它的活动特点也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在仍以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和促进充分就业为重点工作目标的同时,它还处理着大量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
  8.2.2 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方式
  (1) 制定国际劳工标准
  国际劳工组强制工作方式之一是通过制定劳工标准,然后监督标准在成员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如国际劳工局编辑出版的《国际劳工法典》,对于与劳工组织有关的各方面内容作了最低标准的规定。这部法典供各成员国和国际社会使用,其目的就是用?quot;禁止强迫劳动","消除工作中的歧视,体现出工人的自由和尊严",通过标准促进就业,进行职业培训,改善工作环境和就业条件,从根本上用法律手段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等。
  (2) 制定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
   "不论人们在哪里工作,他们的问题都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关注",为了保护工人健康而制定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是国际劳工组织在这一领域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国际劳工组织主要的工作方式。国际劳工组织一直都在积极地关心着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众多的国际劳工标准文件,制定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建立适宜的网络机构,为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南。如在诸项标准中规定,对机器危险部件,要安装好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国际劳工组织帮助各成员国政府制定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规,汇编和散发与职业安全与卫生有关的委员长中资料。1976年,根据国际劳工大会提出的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的目标而制订的国际计划,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的认可。
  (3) 提供实地技术合作
  为了协助、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劳工组织向成员国提供业务上的援助,与成员国劳工、雇主、政府三方组织进行实地合作,以促进在劳工领域中的进步。技术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派遣专家组或顾问进行咨询、授予研究基金、赠送设备等,使任何一个成员国都会受到好处,获得实惠。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向国际劳工组织提出请求援助的申请,也随时可能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直接帮助和合作,接受广泛的技术援助。技术合作项目的重点是就业管理和培训,还有劳工立法、人力资源开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实施国际劳工组织的安全与卫生标准等。在技术合作方法上,主要是国际劳工组织与当地政府积极进行合作,制订诸多有关的措施并付之于行动;建立职业训练中心网络,制订全面的农村发展计划;建立起各类有关机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当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顾问在一个成员国或长期或短期地完成技术全作项目之后,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还要检验一下这个项目的合作是否成功;当国际劳工组织的专家们撤走之后,看看他们培养的本国人员是否能将技术合作项目全面地接管过来,使其正常运转并能扩大项目的活动。如能正常运转,说明这个技术合作项目是成功的;反之,则是失败的。
  国际劳工组织进行技术合作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供的,其他的资金有信托基金、劳工组织用于指定类别的技术援助项目的预算专款等。
  (4) 进行文献信息交流
  不论是制定标准法规,还是实行技术合作,都必须以系统的研究和文献信息工作为基础和依据。掌握文献信息可以随时了解世界劳工动态。
  国际劳工组织主要是通过出版物各种与世界劳工有关的刊物,举办各种会议和专题讨论会作为主要的工作方法。在出版物方面,国际劳工组织选择了大量与国际劳工问题有密切关系的文献资料进行分析和汇编工作,将反映劳工组织活动的资料、劳工和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国际法律和条例、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教育培训活动等分别汇编成刊物进行出版、分发,使各成员国及时了解这些内容及动态。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建国之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在北京设立了业务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它主要负责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有关的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事业团体、学术团体进行联系,组织发展技术合作,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举办各种职业培训,实施技术合作计划,举办研讨会和座谈会,传播信息和发行国际劳工局的出版物。
  国际劳工组织在处理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劳资关系、妇女和移民工人、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紧迫的社会问题时,是通过制定和发布公约或建议书来实现的。
  8.2.3 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公约及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国际劳工大会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讨论、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对指导和协调世界各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开展,对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以职业安全与卫生内容为主的公约目录示于表8-1(转自国家安全网)。
  
 
  有8-1 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公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加入的以劳动卫生内容为主的国际公约共有11项,如表8-2所示。作为安全生产的国际法规范,这些国际公约在国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相信将有更多的国际公约会被我国采纳。
  除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外,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了30多项许多有关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公约及20多项建议书。其中最著名的是195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它规定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普遍制度的原则,规定了医疗保健、疾病补助、失业补助、老年补助、工伤补助、家庭补助、分娩补助、残疾补助和遗属抚恤金的保障内容及其最低保障标准。为了补充和完善第102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又先后通过了第121号、第128号和第130号,即关于工伤补助、残疾老年和遗属补助、医疗护理和疾病补助等一些具体保险项目的公约。批准这些公约的有关国家应承担义务使上述各种补助达到高于第102号公约的水平。
  8.3 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事务
  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展,使得世界各国纷纷降低关税和逐步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而代之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新的保护本国贸易的手段。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最隐蔽、杀伤力最强的一种贸易壁垒,其中包括打着"保护健康,保障安全"等旗号,制定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颁布各种强制性技术法规,以及名目繁多的认证制度、商品包装要求和标签的严格规定等内容,对外国进口商品提高产品安全技术或环保要求,增加其进口难度,形成了对外国商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的严重障碍,成为国际经济问题领域里日趋尖锐的争端内容之一。由此也表明了安全问题对国际商务活动带来的影响日益明显,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过程的制约愈加严重。国家安全战略开始从军事安全转移到以谋求贸易安全、金融安全、产业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经济安全为重点的现实正被国际社会所认识。分析研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的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在内的技术壁垒的状况,对探讨今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对策、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8.3.1 与安全问题相关的贸易壁垒
  就目前国际贸易过程中与安全问题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具体还必须况来看,主要是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一方面已从产品的安全性入手,通过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手段,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进行刁难和限制;另一方面,欲以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状况或劳动条件为突破口,通过把国际贸易与人权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行关联来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1997年8月美国经济优先权认证机构委员会制定的与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保护)相关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又称为社会责任标准)就是最好的证明。
  就产品安全性而言,由于安全技术科研水产、技术水平和经济能力的差距,使得我国很多种类的出口产品都面临着由发达国家在技术性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检验和检疫规定等方面设置的限制,遭受着重大的经济损失。以居出口额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为例,据有关部门统计由于受发达国家在噪声、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仅1992年就有80亿美元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包括安全性能标准要求在内的技术壁垒已成为阻碍我国出口贸易发展的重要非关税壁垒。其中包括美国的产品安全认证体系UL,出口美国的食品的生产企业要进行的HACCP"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考核,欧盟的系列安全合格指令CE,电气用品必须符合的VDE安全标准,以气体燃料为动力的设备的DVGW达标标准,对易燃、易爆、腐蚀品、有毒品包装和标签的一系列特殊标志要求等。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些标准或认证制度种类的繁杂、标准的苛刻都是难以适应的。
  除了产品的安全性问题成为外贸经济的一大障碍以外,近年来出现的以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及劳动条件状况为借口,抵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新动向更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觉。如本书8.1节中所述,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安全卫生标准协调一体化(Harmonization of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HSHS)的倾向。实际上,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美一些国家的代表就提出过执行统主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他们的观众点是,由于各国工人在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使得劳工工资标准偏低的国家的生产成本低廉,会在国际贸易中赢得价格优势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向劳工工资标准较高的国家进行社会倾销,使这些国家在贸易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不应因为法规和标准差异形成非关税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贸易,应该在贸易协议中制定出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并对不达标的国家的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由于受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针对该问题的议案在当时未获通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采用的对抗就此终止。相反,在随后的多次经济贸易和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国际会议上,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问题都频频提出过。西方国家公开叫喊,要把人权、环境保护和劳动条件纳入国际贸易范畴,将劳动者权益和安全卫生状况与经济问题挂钩。这种被称之为"社会条款"的出台,表明了国际经济战略的一个新特征,即经济霸权国家正企图借维护人权、保护劳工健康为名,行保护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制造非关税贸易壁垒之实。
  国际经济领域里的这种新动向必将对我国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经济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应尽快加以分析研究,采取积极的对策,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可能的损失。
  8.3.2 安全生产对策
  面对上述愈加严峻的局面,我国应该积极地进行应对。应对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对于贸易歧视,应采取双边磋商或在入世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进行反击,谋求非歧视性的贸易环境;对于涉及及全球问题的措施,我国要承担起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负的国际责任,同时也要享受WTO对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决不超过我国的现实国情;对于安全技术标准差异造成的壁垒,应当依靠企业自身安全素质的提高,依靠产品本质安全化程度的提高予以根本解间;对于生产过程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引发的贸易障碍,则应通过加强依法管理、加强隐患治理、增强企业对职业安全卫生的忧患意识和积极改进的急迫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去跨越。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努力实施的目标。如今,为了适应国际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它依然是我国的主要奋头目标。其实现途径从大的方面来讲有两条,一是要充实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适应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生产要求;二是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 Standardization,OHSMSS)。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继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世界范围内的成功实施之后又一个新的管理体系标准化项目。其目标是使政府通过对各类企业的OHSMSS评估认证和审查的过程,依法对企业安全卫生进行宏观管理;使企业按系统的原理,将职业安全与卫生、质量和环境三者的管理融入企业风险管理的大体系之中,实现企业负责原则之下的自主的安全卫生管理机制。通过贯彻与实行OHSMSS达到该管理体系的认证,不仅推动了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和落实,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还促进了安全生产管理从传统的经验型向现代化管理的转变,跟踪国际上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因此可以说,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既是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激励机制的,需要,也是对外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8.4 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
  8.4.1 跨国公司与我国的经济发展
  跨国公司是一种国际企业组织。主要指那些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方式,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按其对外投资的方式分,有子公司、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3种类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经济扩张,跨国公司得以迅速发展。它以获取廉价的劳动力及原材料等资源、占有外国市场、获取比在国内更高的利润为目的,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和技术转让等多种经营方式逐渐形成了全球性的经营体系,对国际生产、贸易、金融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一直将吸引外商投资作为发展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针,使得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国际信誉不断提高,已成为世界具有最大潜力的投资市场。据有关部门统计,仅从1979年7月到1989年6月的10年间,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在30%左右。随着对外开放的规模和领域的不断扩大,现已形成了"经济特区一沿海开放城市一沿海经济开放区一区地"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商来货投资创造了条件。外国直接投资、特别是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的进入,对我国民族工业的冲击是显而易见的,但它对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和体制转换所起的积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外商直接投资,不仅给我国的民族工业创造了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且把先进的管理经验带入 我国,促使国内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能够促进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学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社会信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此,对民族工业来说,这既是一个挑战,又是一个机遇。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外商投资经济成分在我国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使我们的劳动管理领域里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其中就包括在这样的企业里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的政策性问题。由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劳动体制正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因此,客观上要求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方面的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在加强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一个多层次、多门类的外资法规体系在我国形成。除了在宪法中设有专条,规定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为广泛吸引外资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之外,我国还制定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外资立法。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外资法规体系中,还包含有用来规范跨公司劳动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等专项法律。它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规的实施,对推动劳动制度改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及发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8.4.2 对跨国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在我国的国外跨国公司都是设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因此,它们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都应受《劳动法》的调整。此外,我国还有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4年8月由原劳动部、外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1996年1月由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专门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因素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
  依据这些法律规范,我国对跨国公司的主要安全生产要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建立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在内的职业培训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建立起职业培训制度,设立并按照我国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培训经费,对职工进行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在内的职业培训。特别是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后持证上岗。
  (2) 订立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在内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企业与工会组织订立集体合同、与职工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包含有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时休假与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条款。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否则为无效合同。
  (3) 保证劳动者的劳逸结合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和第44条的规定,企业应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随决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应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如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 保扩女职工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5)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了不得解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以外,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对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样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
  欲解除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必须征求工人组织的意见后才能作出决定,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职工;②对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于工作的职工。
  (6) 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列支。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除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7) 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
  企业要接受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本企业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察。
  总之,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组织生产活动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我国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还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8.5 复习要点
  (1) 新的经济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是什么?
  (2) 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安全生产总要求是什么?
  (3) 国际劳工组织的工作形式有哪些?
  (4) 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意义何在?
  参 考 文 献
  1 金 磊、徐德蜀、罗 云.21世纪安全减灾战略.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
  2 金 磊、徐德蜀、罗 云.中国现代安全管理.北京:气象出版社,1995.
  3 罗 云.安全培训教程.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0.
  4 罗 云.安全管理教程.北京:中国地持大学出版社,1990.
  5 罗 云.我国安全生产十大问题及对策.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4.
  6 罗 云.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安全生产报,1994.11.18.
  7 罗 云.企业职工安全教育的方式.安全导报,1996.4.24.
  8 罗 云.ISO安全卫生新标准及其应对.安全生产报,1996.8.2.
  9 解增式.罗 云.国内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及监察体制对比分析.安全生产报,1996.10.25.
  10 隋鹏程.安全原理与事故预测.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88.
  11 江 涛.再论劳动保护几个问题.警钟长鸣报社,1993.
  12 李鸿光[英]、赵欲李[译] .安全管理--香港的经验.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
  13 冯肇瑞等.安全系统工程.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93.
  14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安全卫生监督指南.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4.
  15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1995.
  16 孙树菡、陈全生、罗 云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实务全书.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7.5.
  17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编.OSH职业安全卫生现行法规汇编.北京:民族出版社,1995.
  18 崔国璋:安全管理.北京:海洋出版社,1997.
  19 尹中卿等.三五普法简明读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
  20 全国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工会劳动保护培训教材.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7.
  21 徐德蜀.中国安全文化研究与探索.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22 徐德蜀.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概论.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
  23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
  24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1995.1.17.
  25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5]1号,1995.1.3.
  26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执业资格制度文件资料汇编.内部资料,1998.
  27 徐德蜀.Q.E.& OSH管理体系的交融与整合--浅淡跨世纪的安全科技文化大安全观.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0.10[1]
  28 徐德蜀.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标准化--缘由·现状·未来.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9.9.(12月特刊).